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法界名言:「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 醫療糾紛的訴訟應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司空見慣, 最近發現一例判決居然否決其應用 歡喜之餘, 轉貼上來和大家分享 ------------------------------------------- 台北地院 (95,醫,2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以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者,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依前條 但書規定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云云。 惟查,本件相關醫療 病歷早為原告所持有,原告亦諮詢數位醫師提供其專業意 見,並依法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且經兩造合意後,本院亦 將本件醫療過程等資料送請長庚醫院再度鑑定,是對於被 告之醫療行為,於客觀上究竟如何違反經證明合用之醫學 知識與經驗,原告應得為具體之陳述及主張,故令原告就 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亦非不 可能,且舉證之方式對原告亦無重大之不利益情事,是原 告主張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自不足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lechi:當初改為由醫方舉證 就是因為病例跟檢查報告之類 都在醫方 08/27 10:40
aliceyjl:通常醫院的律師 應協助醫師舉證 08/2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