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標題Re: [討論] 訴訟中醫師的舉證責任
時間Thu Aug 27 06:05:04 2009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法界名言:「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
醫療糾紛的訴訟應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司空見慣,
最近發現一例判決居然否決其應用
歡喜之餘, 轉貼上來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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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 (95,醫,2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以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者,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依前條
但書規定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云云。
惟查,
本件相關醫療
病歷早為原告所持有,原告亦諮詢數位醫師提供其專業意
見,並依法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且經兩造合意後,本院亦
將本件醫療過程等資料送請長庚醫院再度鑑定,是對於被
告之醫療行為,於客觀上究竟如何違反經證明合用之醫學
知識與經驗,
原告應得為具體之陳述及主張,故令原告就
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亦非不
可能,且
舉證之方式對原告亦無重大之不利益情事,是原
告主張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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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8.26.234.72
推 lechi:當初改為由醫方舉證 就是因為病例跟檢查報告之類 都在醫方 08/27 10:40
推 aliceyjl:通常醫院的律師 應協助醫師舉證 08/2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