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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16 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80215591 號令增訂發布第 1-1~1-5 條條文 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 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 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 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1-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小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第 1-4 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兒童牙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二、口腔顎面外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齒顎矯正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四、膺復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五、牙周病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六、牙髓病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七、牙體復形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八、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合計至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第 1-5 條 前三條所定之臨床實作時數,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72.168
ChienLijen:所以波波不用值班於法有據??? 09/17 20:38
cooltyus:那為什麼台灣醫學生要值班阿?活該當三等國民? 09/17 20:42
cooltyus:波蘭狗可以每天朝九晚五台灣學生活該當奴隸? 09/17 20:42
Rhomboid:所以10.5月 每天朝九晚五就可以完成實習? 09/17 23:05
Rhomboid:那當台灣醫學生是白癡嗎 09/17 23:05
akmc:以後台灣學生也可以要求不用值班了! 09/17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