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標題Re: [討論] 根本沒有藥價黑洞
時間Mon Sep 21 21:30:50 2009
http://140.116.61.225/B/B02/B0213.ppt
什麼是藥價黑洞ꄊ
民國83年6月6日聯合報第5版以「近百億藥價,掉進了黑洞」為題,指出
根據藥界統計,82年台灣地區各家醫療院所,總共採購180億元藥品,但
根據勞委會的數據卻顯示,光是勞保所給付之藥品費用,總額就超過這個
數字,某位學者指出,在藥品市場內,這筆近百億元所造成的保險給付黑
洞,是醫院集體欺騙勞保局的結果。藥價黑洞一詞,就是源自於此。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
Attach_9026_1_價格訂定及調整QA修訂版.doc
Q5:「藥價差」,是違法的嗎?
A5:有關藥價差之適法性:
一、醫療院所未依實際採購價申報健保藥品費用,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89年4月17日本署第106次法規委員會決議: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論購藥
淨價多少,若依藥價基準申報費用,並
未涉及詐欺。
二、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撰擬「從藥價黑洞看健保制度」專報,其中提出
,醫療院所按藥價基準申報費用,縱使藥價基準與真實藥品成本不符,造成
高額藥價差,仍不具法辦基礎,而且
在法理上為合法行為。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藥價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看法:
(一)藥價差問題,涉及衛生、財政、政府採購、消費者保護及公平會之執
掌事項,非任何機關,任何單一政策可以獨立解決。
(二)有關訂定「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交易資訊透明化原則」是否可以解決藥
價差問題乙節,經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結果,尚無法完全解決。但若
醫療院所及藥品供應商間,有以「高額贈品、捐贈或其他不當利益」
作為交易條件,涉及不當限制或不公平交易之行為,將依具體檢舉個
案,加以處理。
(三)贈品、捐贈或折扣之額度究要達到何種程度,方構成不當之利誘,而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必需依具體個案加以判斷,無法
事前明確訂定合理之額度。
四、法務部91年6月5日針對「健保局訂定藥價基準是否合法」及「藥價差若
造成他人溢領健保給付,是否造涉及民、刑事責任」之解釋:
(一)健保局訂定藥價基準與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無違。
(二)藥價差若造成醫療院所溢領健保給付,其涉及之法律,屬公法事件,
非屬民事問題。刑事部分,經參諸醫療法、藥事法等相關法令,並無
刑責規定;是否涉及詐欺,應就個案認定。
五、綜上,醫療院所依據健保法第50條規定,依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
提供醫療服務之藥品費用,即使以低於藥價基準之價格購得藥品,而依
藥價基準申報費用,
應為合法。
但健保局於辦理藥價調查時,若醫療院所
未誠實申報藥品採購資料,包
括折讓、贈品…等與交易有關之資料,導致健保局核算之藥價產生落差
時,則
涉及違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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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8.26.234.72
→ CKun:藥品採購資料為商業機密,強制向健保局申報的法源在哪裡? 09/21 21:31
→ monyan:所以法令要改 09/21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