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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閣下X專考完了 上來格物致知啊! ※ 引述《yamatai (瘋狂邪惡但憂傷的小丑)》之銘言: : 假設今天安排明天要做 dynamic CT : 放射科規定家屬要陪同 : 然後護士也插牌禁食,隔天早上 ON IV : 但是小夜班主治醫師打電話來取消 CT : 雖然已經把申請單從電腦上面取消 : 但是仍然禁食跟 ON IV : 家屬請假來陪 : CT ROOM 也把人叫過去 : 結果要做之前才發現單子已經取消 : 結果病人跟家屬非常不爽 : 1. 家屬要求 CT 當日住院費退回 : 2. 家屬是否可以提告,索賠未上班造成的損失 : 3. 病人是否可以提告,ON IV 是一種傷害行為 野人獻曝一下,擬答: 1. 住院與CT是否有直接關係?如果是為了CT才住院, 那麼病患付住院費後理應得到住院目的的醫療給付, 此主給付行為預期是CT,若CT非因病患因素取消, 則醫院醫師處於債務不履行狀態,病患自然可據以求償。 加上締結醫療契約雖不以型式為必要,病患信任締約 成立而損失者例如交通費,工作損失等等, 可依舉證醫病請求損害賠償。不過,住院費不都是健保? 患者僅能就負擔部分(自費或實際支出部分)請求賠償。 2. 承上,工作損失可是為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標的無疑, 然而其對象乃債權人(病患本身),至家屬之損失可否 求償仍有疑義。蓋家屬不僅一人,醫師也未必要求某特定家屬 一定要出席。除非該請假家屬能舉證,醫師有要求他到場, 則該家屬即可求償。否則,醫師似無注意家屬是否要請假, 或何家屬要來何家屬又不來之注意義務。但對於當日出席之家屬, 其交通車馬費之支出應可請求賠償,因家屬赴院之車馬費 應可預見於提出該要求之際,故應有損害賠償之責。 3. 第三題就比較麻煩了。ON IV本身當然是傷害人體之行為, 在有醫療目的的情形下, 因利害衝突及得被害人同意阻卻其違法性。今ON IV可能是為了 注射顯影劑及其後hydration等等,加上病患已知悉並同意該醫療行為, 因此本可阻卻刑法上傷害罪。然而,該檢查無端取消(就命題 是無故取消),則取消CT當下阻卻違法性即已不足,於是主治醫師及打IV的 R或nurse就變成傷害罪的主犯跟從犯(彼此基於同一不法行為有犯罪意圖 之聯絡)。對於主治醫師而言,他取消CT及應注意病患會否遭受打IV血管 及皮膚穿刺之傷害行為,不僅可預見,且有保證人地位。除非他舉證 他已盡注意之能事(如有告知R或nurse或書寫order取消IV等),否則 這條過失傷害恐怕是跑不掉的,還是盡量安慰病患搞和解吧! 至於手下的R跟nurse,若從未被告知取消或無從得知,自然可以主張無過失。 不過單子都取消了通常表示R是知道的,那麼R如果開order DC CT及相關醫囑, 那麼R跟nurse的責任就要實地觀之,一時是講不清的。 民事上來說,不但是債務不履行,甚至還因打IV多了加害給付, 而此加害給付傷害人體健康安全可以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請求, 所以這IV一打下去,麻煩很大,還是多多搓湯圓擺平吧! 電話order很爽我知道,但是提醒大家(多是R),做一個決定一定要確認 上面(VS)下面(intern,nurse,甚至技術員)都很瞭整個team現在 在什麼地方,要不然你看yamatai的故事,只不過取消個CT,on 個iv 卻可以牽扯初一堆有的沒的。 以上不專業見解純聊天, 有興趣請洽法務人士,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3.93
heliex:都是中文 但是還是看不懂(真) 10/20 14:14
CKun:咦? 居然有看懂, 感恩 10/21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