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標題Re: [震怒] 紅包依然存在
時間Mon Nov 9 15:29:52 2009
※ 引述《HoterLin (HoterLin)》之銘言:
: 單純想請教一下
: 如果是非公立醫院 非公務員身分
: 收了紅包 道德上雖有瑕疵
: 這種狀況下有犯法嗎??
公務員貪污瀆職罪已排除適用
但不論公私,皆改為以"
不正當利益"來規範
至於何謂"不正當利益"? 未有明確定義
如果有辦法讓紅包成為正當利益,收紅包並非一定不行
而前陣子紅包檯面化的"指定醫師費"
雖然是
讓紅包成為正當利益的途徑之一,
但涉及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在主管機關互踢皮球的情況下,仍然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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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仍受相關法令規範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根據今年7月實施的新修正刑法規定,公立醫院醫師與執行公權力無關,
非屬該法所稱公務員,
排除適用貪污及瀆職罪之規定。導致外界質疑,
公立醫院醫師如收紅包,無法可管疑義乙節。
按公立醫院醫師仍屬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人員,具有公務員之身分,如
涉及不當情事,行政機關仍得依公務員管理相關規定懲處;該等不當行
為如同時違反醫療相關規定,則可依下列醫療相關規定處罰,並非無法
可管。
醫療法第61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
取不正當利益;違者,依同法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
下罰鍰;且依同法107條規定,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法。又
醫師如違反本署95年9月8日公告之「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情節重
大者,將移付懲戒。
所以,公立醫院醫師如涉及不當情事,雖因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
,而得排除適用刑法之貪污及瀆職罪,但並非不必受所有法令拘束,仍
得依相關之行政法令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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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86.249
→ Noelyuan:推 11/09 21:16
推 Zeong:如果我們薪水比照米國算法 大老們"或許"會少收些吧 11/09 21:35
→ pamela12118:要防收錢首先就是要讓他們錢多到覺得噁心? 11/09 22:14
→ pamela12118:這樣滿操作制約的 11/09 22:19
推 DMW:不會阿 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就是因為薪水高所以清廉嗎 11/10 09:03
→ DMW:當然 還有嚴刑峻法 11/10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