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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英國念臨床精神醫學,不過先前做過司法精神醫學一陣子。 的確,如同我在前面所說,基於我國民法將醫療行為定義為『委任契 約』,但問題來了,醫院跟診所不是所謂的『自然人』或『法人』, 嚴格說起來不應該擔任所謂『權利義務主體』,在現行醫師法與民法 名辭相擾情況底下,實務上大多以『非法人團體』勉強詮釋。 以此來定義醫療契約已屬勉強,假使要應用在你所說與醫院訂定醫療 契約後,由醫院自行調配醫師(日夜間)進行醫療行為,我想要以民 法契約轉移來解釋大概就更勉強了。 舉例來說,醫院晚上值班主治醫師並非本科(實務上很常見),導致 病患受損害,但病患先前住院並未被告知值班主治醫師為非本科,這 締約過失究竟屬於誰,我想光用現行法制是解釋不清的。 因此,關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回歸醫療法律的本質,醫師對病人的醫 療義務均來自於醫病關係(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而未有 來自於法律規定者。醫病關係是規範醫療行為的一個核心概念,當醫 病關係成立,醫師便負有一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應依其專 業能力予以醫療上必要的治療。 而這個核心概念包涵了我們耳熟能詳的自主、無害、行善與公平四大 原則。 如前文所提,以目前實務經驗,日夜間主治醫師交接等同業務交接, 主治醫師可以下班關機找不到人,是否符合原則則不言可喻。 實務經驗告訴我們,主治醫師等級對於病患交接是否清楚實在是一大 問號,因此我認為要適用於你所提的契約轉移,一是締約權利義務主 體不清、二是要是用醫院安排契約轉移,在締約過程若沒有解釋到值 班部份恐會有締約過失、三是就實務面看來,醫療進行不連貫比連貫 的機會多,所以我寧可採用比較符合『上意』的說法。 這當然並不是因為我是上級長官的鷹犬。 而是因為我們目前都在台灣醫療體系工作。 我摘錄醫事處說法如下:『醫師的工作性質較像是責任制,勞基法如 工時的規定比較缺乏彈性,對醫師的工作比較不適用,或可以其他方 式來保障醫師的工作權益』(按:責任制就是事情做完才下工,病患 治療哪有什麼下工不下工,他出院你才下工) 邱小妹案件發生時張衛生局長更親口告訴媒體,不在院值班這種東西 聽起來很奇怪(按:以後不管你幾線班,不在院就不對)。 真發生事情,這些人是不會站在你這邊的,就算不發生事情,醫師責 任制這種東西也早就被無限上綱到不行。 這也是我念茲在茲告訴住院醫師的話,這輩子當醫生註定就是皮要繃 緊一點,錢賺得比前輩少一點,家庭生活比人家少一點,假使不滿意 ,體制內外方法隨便你,但是不要誤了自己還是害了別人。 其實,更怕的是明明不是你的錯還背黑鍋,這種事今天不會少,明天 一定更多。 難怪,我出來前就有其他同事跟我說,能不回去就不要回去了... -- 因為這便是生命 所以只有更大的苦痛才能夠成就更大的喜樂.......... 因為我所奉獻的是一個承受喜怒哀樂...人的重量的職業 更因為一個久遠的承諾:『我願將病人的苦痛視為我的苦痛.....』 所以這一切在我們窮畢生之力去竊取生命的奧秘時便已經允諾給了上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86.154.205
matsui55:官方說法就是我們要奮力改革的對象(握拳!) 02/05 13:08
matsui55:值班主治醫師當然指的是同一專科啊!因此成本會很高 02/05 13:09
matsui55:必須轉嫁到病患的醫療費用上。而這是醫界要跟政界說明的 02/05 13:09
matsui55:並且談判的,絕不是像現在這樣為了讓大家混口飯吃, 02/05 13:10
matsui55:把所有醫師丟在違法邊緣(其實一直都違法吧)執行業務。 02/05 13:10
matsui55:每次聽到民法老師舉醫療案例上課時,心中總是伍位雜陳 02/05 13:12
matsui55:醫界不懂跟法界政界對話 吃虧的真的是自己啊!! 02/05 13:12
matsui55:像打棒球,我們居然可以不鳥主審的好球帶逕自投下去 02/05 13:13
matsui55:唉 希望醫師都像我那麼弱 不要那麼強 耐獸性那麼高 02/05 13:14
matsui55:期待經常能看到您的文章囉!! 02/05 13:14
※ 編輯: merlin 來自: 128.86.154.205 (02/0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