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hawow:所以,結論有可能相反 03/09 19:06
※ 引述《Tico (恆河之沙)》之銘言:
: 現在時空不一樣了,為了面對DRG,急診醫師對於可能住院之病患
: 開立醫囑前,一定要有該專科醫師背書,以免被無能的急診醫師
: 開立了不專業的檢查,影響專科醫師賺錢的機會。
: 所以,請各位專科醫師就認了吧…
http://tinyurl.com/y85dsdv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Attach_14770_2_Tw-DRGs%E5%95%8F%E7%AD%94%E8%BC%AF(9901%E7%94%B3%E5%A0%B1%E4%BD%9C%E6%A5%AD%20%E7%BA%8C%E9%9B%86).pdf
8.有關Tw-DRG實施後門、急診轉住院之個案,其當次門、急診之醫療費用,是否合併申報?
一、依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九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
第一章Tw-DRG支付通則二,各Tw-DRG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所
訂各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至門診或急診申
報,或採分次住院,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療
費用不予支付。爰此,Tw-DRG費用涵蓋範圍既不包含門診(或急診)當次費用,則該費用
可不需合併於Tw-DRG案件申報。
二、另依「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填表說明」註14所述門診(或急診)當次
轉住院、、、、,其費用應以合併於住院費用申報為原則乙節,如屬 Tw-DRG案件門、
急診轉住院之當次轉住院之費用,可依前述第一點不需合併當次住院申報,至於診察費
之申報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通則九「門診或急診
當次轉住院,如仍由同科醫師診治,門診診察費或,住診診察費應擇一申報。」辦理。
三、本局98年10月20日健保醫字第0980059617號函,有關急診轉住院之案例,本局重申
未強制頇合併住院案件申報,合先敘明;惟特約院所若將當次急診轉住院個案合併住院
申報者,其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中之「入院年月日」,自99年1月起(費用月份),則以
急診就醫日為「入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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