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pkinsboy (Hopkins 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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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二代健保/學者:不可無所不保
時間Sun May 23 07:02:58 2010
二代健保/學者:不可無所不保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5.22
二代健保法案論壇昨(21)日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行,政治大學教授陳純一(左起)、政
治大學副教授廖元豪、立法委員陳節如、台北醫學大學副教授楊哲銘針對二代健保的涉
外法制進行討論。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通過「二代健保法草案」初審,不過,對於二代健保的法制改革
,是否回應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解釋,學者昨(21)日認為,目前二代健保仍有不足之
處,政府應針對「保險」本質改善,千萬不可「無所不保」,才是健保可長可久之對策
。
政治大學法學中心與公企中心昨(21)舉辦「二代健保法案論壇」,邀請包括第六屆司
法院大法官暨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施文森、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副教授楊哲銘及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迺翊等人與會,針對「大法官會議健保相關解釋及二代健保相
關法制之改革」進行討論。
施文森表示,每次遇到重大災情或疫情,政府往往在展開救災的同時,即行宣布減免災
區或疫區居民應繳納的保費,無視於健保法第40條的「不保規定」,也就是健保必須繳
交保費後,被保險人才能獲得保障的特質。
施文森強調,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有對價機制的關係,與「社會救濟」或「社會扶
助」不同,政府官員不可每次在災害發生時,就將「免保費」,當成「非常時期」的手
段。他說,「不能讓其他非災區的民眾共同負擔」,否則根據常態及商業保險承保理念
而設計的全民健保,將難以平衡收支。
此外,施文森指出,健保既然為社會保險,就應該明確規範承保及給付範圍,健保所提
供的保障,應該以「基本醫療」和「國民生存權」為限,不能「無所不保」,並留部分
給予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大法官釋字第524號對此也有完整的解釋。
楊哲銘表示,二代健保基於「量能負擔」原則,關注於費率及費基的調整,以進行財務
改革,但這樣的做法是否合乎憲法,仍有待商榷。
他建議,政府除調整費率及費基,來改善健保財務缺口外,還可朝向轉診制度的設計、
給付範圍與支付標準等方向來思考。
至於追討健保呆帳方面,施文森指出,雖然二代健保法已增訂第57條,明定健保求償權
享有優先普通債權的效力,但他建議,應賦予對被追償者的一切財產取得「物權優先」
,以防止被追償者脫產。
結論
羊鼠長: "我國健保有總額預算制度, 所以要保多少都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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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193.138
推 CKun:健保部分條款違憲的問題,法界人士不出面的話,我們也無可奈何 05/23 07:14
→ CKun:美國法界會幫醫師爭取權益,台灣呢? 認為醫師黑心應受罰者居多 05/23 07:17
推 monyan:這不就是早該說的事 05/23 08:30
→ HoterLin:中肯 醫管人果然腦袋還是比公衛人好太多 05/23 09:05
推 niceday:哀~不要期待別人幫忙比較好吧..誰沒事會幫別人爭取權益的? 05/23 14:18
→ niceday:另外話說不能全保這是對的~但其他某些看法必然遭受挑戰 05/23 14:19
推 chenyuhung:羊出來面對 05/24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