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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判決: 醫療費用二十九萬二千八百七十六元:已由健保局給付二十 三萬零三百三十一元,原告除自付額六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 ,其餘部分不可主張 原告雖主張健保給付係因保險契約關係而為給付,非為減輕 第三人責任。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由中央 健保局代為支付之醫藥費,原告不得再行請求,此有最高法 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要旨可參。 --------也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由健保承擔 行兇者並不需負責這筆支出 新的判決: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 責任,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因其受領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而喪失,原告自得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之醫療費用,被告辯稱已經健保給付部分,不能再請求, 並無可採。 --------就算健保已經承擔犯罪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 行兇者仍需負責這筆支出 但是話說回來, 該判決並未責令此費用需歸還給健保局...科科! 固然會有人認為這是受害人跟健保局之間的問題,需另案處理 但是法院已有併案一次解決的先例(中國醫藥急診醫療水準案) 似乎不應有差別待遇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Kun 來自: 114.136.192.252 (08/1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