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標題[討論] 誰能夠簽署同意書?
時間Fri Aug 20 12:41:21 2010
最近遇到一個96歲阿公需要開刀, 失智無法溝通,
已經確認該手術之必要性, 不開刀可能會有感染導致敗血症死亡的風險
但是開刀的風險也很大, 有死亡的可能
住院過程只有一個自稱是孫女的朋友陪同,
簽署同意書的也是這位朋友,
至於照顧者則為看護.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孫女的朋友」是否有資格簽署同意書?
若病患死在手術台上, 能代表所有家屬同意不提告嗎?
眾說紛紜....
這位朋友自稱平常在家裡都是她在照顧的, 然後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
她算是「關係人」, 所以有權簽署
我們還是覺得怪怪的, 所以打電話去請教律師
答:「在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狀況下, 雖然關係人可以簽署,
但是其血親並非不存在, 在非緊急的前題之下,
即使需要透過里長, 也需找到其家屬前來比較妥當」
所以我們等了兩天, 孫女出面, 事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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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
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931022 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
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
2. 病人之關係人,
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
如同居人、摯友等;
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
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
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3. 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
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二) 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
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
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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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想要問一下, 「看護」代簽同意書是否合法?
也有人說看護算是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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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83.61.8
推 jagdzaku:只要有家屬 一定要聯絡到 可請警察協助 不然出包被告很慘 08/20 13:14
推 yamatai:用公權力通知家屬,如果置之不理,不知道是否有遺棄罪責? 08/20 13:20
推 sevenly:抱歉 沒有 台灣法官認為家屬只要把病人送進醫院就不算遺棄 08/20 15:28
→ sevenly:即使不付錢不聞不問也沒有關係 反之醫院若以病人不付錢為 08/20 15:29
→ sevenly:由趕病人出去 那可是大逆不道的 所有的責任都要醫院+醫護 08/20 15:30
→ sevenly:人員承擔 這可是之前就有的判例 08/20 15:31
→ Elleria:足見法官的思想... 08/20 15:56
→ u9005205:就是醫療法60條和醫師法21條 08/20 16:17
→ bathape:依法判案 瀉瀉只叫 08/20 17:57
推 tkr:用有錄音的電話警察連絡 08/21 02:34
→ tkr:用有錄音的電話請警察連絡 08/21 02:35
→ tkr:多年前我這樣對付一個在急救準備插CVC 家屬卻要去1個小時 08/21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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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lleria:樓上... 08/21 15:58
推 catjo87:樓樓上.....我囧了 舉頭三尺有神明 何必跑太遠 XD 09/01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