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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atai (官富商富民不富)》之銘言: : 如果要改審查制度,要透過什麼方式改? : 健保審查是法律嗎? 還是行政規則? : 回推一百倍這個如果要打官司,要由誰提出? : 用什麼理由打官司? 以下摘錄自健保官司判決書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須 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方符合起訴之要件, 而此種情形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其要件是否 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 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 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 辦理健保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機構締結健保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 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 ,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 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且為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之訴,故醫事服務機構依健保法第5 條第1 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依法毋須經由 訴願,即得提起行政爭訟 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 要改審查制度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 得修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 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健保法第51條第 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 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其 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 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 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健保 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原告聲明雖為課予義務訴訟,但有關健保給付,通說係屬 公法契約,被告健保局(不予給付之複核通知書),僅屬契約履 行內容之爭議,並非行政處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4 條訴願 先行程序之適用,自無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之可言, 原告真意應係提起「被告應給付原告申報95年12月份全民健 康保險門診送核費用新台幣476,985 元」之給付訴訟,本院 爰依就其所提起之給付訴訟判決之。 : 損害賠償?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 還是有其他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54.45
guesttry:審查尺度怎樣是一回事,回推有什麼問題嗎??? 11/16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