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標題[討論] 法官偏袒健保局
時間Tue Nov 16 13:22:09 2010
引述自健保給付官司的判決書
一般商業保險制度
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人認定約
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是否及如何
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縱令受到保險
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
健保制度
屬於社會保險之一環,其制度設計雖亦係從保險之觀點出發
,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並
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險人
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給付
,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
任。
當保險人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構不同時,醫事服務機構
必須要舉證證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
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
若保險人醫師之意見僅屬「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
基於社會保險之特性,尚不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 麗紅哩講誇埋
醫界辛辛苦苦,好人做到底
為了方便健保作業,
代墊醫療費用,
反倒讓健保被認為是「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任」?
果然是口才好的人,先喊先贏!
醫界便利病患, 成全了別人的美名,
自己反被指為貪婪小人,
店舖竊賊扒手 (扒手被抓到要罰100倍)
(但是沒偷也被罰, 就會讓人很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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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54.45
→ CKun:所以當審查意見「具爭議性」的時候, 官永遠大於民! 11/16 13:30
→ yamatai:幹他媽的,這真的很扯。他要證明我有錯誤才對吧 11/16 14:44
→ yamatai:怎麼反而我要證明他有錯誤,這不是先把我當賊了嗎 11/16 14:45
→ u9005205: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31條第3項 11/16 14:54
→ Elleria:好噁心的感覺... 11/16 20:04
→ FMbigmama:這就是當官的樂趣啊~~~ 11/16 23:07
→ FMbigmama:可惜我太有良心無法當官..... 11/16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