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書要會讀重點, 上色給你們看看法官心證硬拗的功力 ※ 引述《TKC4062 (The dark knight)》之銘言: : 法院審理時,馬偕醫院辯稱,手術前已經由醫師說明檢查的結果以及該怎麼處置,且家 : 屬也簽了手術同意書,所以醫院已經善盡告知義務。但法院調查後,發現醫師雖然說了 : 心導管手術的風險,但對於其他替代方案、手術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危險,全都沒有 : 告知,妨礙病患行使醫療自主權,而無法避免手術風險的發生。 : : 雖然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有簽名,但因條款記載並不完全,且醫院未詳盡告知義務,因 : 此判決馬偕醫院敗訴,必須賠償家屬257萬餘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彭明正醫師雖 就前揭手術之風險為告知,惟就冠狀動脈疾病所得採用之其 他替代方案,其適應症、必要性、方式及可能之危險等情, 均未詳實說明,被告醫院雖抗辯系爭同意書已就治療之替代 方案載述陳明,惟觀系爭同意書第四點替代方案僅載有:「 如果您決定不施行此檢查,可能會有潛在之危險(包括猝死 、心肌梗塞、心臟衰竭、中風等),在您拒絕之前請與主治 醫師再次討論您的決定。可能替代方案:繼續內科藥物治療 或外科手術處理。」等文字(見本院病歷卷第78頁),顯示 其記載內容尚非充分,難認被告醫院已予病患及家屬實質上 之說明,被告醫院執此證明已就系爭病症之其他治療方式及 風險等為充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難謂已詳盡告知義務。 仲向明死亡原因為心臟功能無法負荷, 考其心衰竭之發生原因,係於治療性心導管手術中,發生冠 狀動脈剝離,該清況雖為心導管手術併發症,屬不可預測之 風險,然是否確有施作治療性心導管手術之必要,與發生冠 狀動脈剝離之情形導致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須 審究本件得否以其他替代方案治療,且有避免死亡結果發生 之可能,病患於冠狀動脈發生剝離情形後,即施予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顯示本件並無不得以繞道手術治療之限制,非以 治療性心導管術治療為必要,又病患發生動脈血管剝離時, 被告醫院手術室均因使用中而未能即時實行繞道手術,本院 審酌前揭鑑定意見所稱:併發症發生與其嚴重度的不確定性 ,彭明正醫師就有無手術室配合提供一事,亦應先行告知病 患或其家屬,惟彭明正醫師未盡此部分告知義務,妨礙病患 行使醫療自主權,而無法避免手術風險之發生,則仲向明因 冠狀動脈剝離導致發生心衰竭終至死亡之結果,可謂與彭明 正醫師違反醫療法規定之告知義務相互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仲向明至被告醫院就診,係與被告醫院成立醫療契約,被 告醫院以彭醫師為履行契約之使用人、履行輔助人,就彭醫 師於債之履行之過失,自應負同一責任。被告醫院復未證明 本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可認其於債之履行顯有過失,應 可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64.4
yamatai:我是覺得, 很有可能是這樣,病人死了家屬找破綻 03/05 11:58
yamatai:找到發現病人有剝離但是沒馬上開,原來是開刀房沒空房 03/05 11:59
這裡有個認知問題, 到底開刀房有沒有空? 97年9 月23日上午9 時許安排檢查性心導管術 上午10時30分許,發生冠狀動脈主支剝離情形 徵得同意後為病患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手術內容包含進行心肺繞道手術) 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手術順利完成,惟術後 因心臟功能無法負荷而使用人工心肺葉克膜機 一個小時開完刀相當神速, 沒有空的開刀房是能辦得到哦?
yamatai:這樣的情況用最傳統最好用的未盡告知義務來攻擊 03/05 11:59
yamatai:你們沒告訴我可以選擇開刀,也沒告訴我剝離需要開刀 03/05 12:00
yamatai:更沒告訴我,作心導管時沒空房可以開刀。 03/05 12:01
yamatai:不過這個應該是可以抗辯吧,應該沒有任何醫院會空一間開刀 03/05 12:05
yamatai:房來預備給任何急刀使用的吧。如果我們的標準程序並沒有 03/05 12:06
yamatai:包含要預備空的開刀房的話,應該也沒有告知的問題吧 03/05 12:06
yamatai:不過現在的台灣,很少由心臟科醫師告知病人繞道手術的優點 03/05 12:08
yamatai:這也是事實。雖然心外的水準各家醫院水準高低不一定 03/05 12:09
yamatai:但是其他醫院也有厲害的心臟外科,尤其這種elective的 03/05 12:10
yamatai:不過這現實上不太會成立,因為沒人想丟他的case 03/05 12:11
※ 編輯: CKun 來自: 118.161.64.4 (03/05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