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62600328.html 性侵犯罪醫療化? 2011-06-26 中國時報 【楊添圍】  媒體報導,近日最高法院對某一性侵害案件的判決,直指法務部違法將性侵害犯罪 者執行刑後的治療,在監獄中違法進行,而非醫院;而醫院則缺乏收治的意願;法院也指 出,性侵害犯罪者的治療,也缺乏個案化設計的治療計畫,應該比照先進國家的標準設置 等等。法務部也澄清,「保安處分的治療行為,都應在醫院」,由於監獄不夠專業,設備 亦不足,因此,並非適當場所,只是權宜之計云云。  但是,法務部卻沒有說明,性侵害犯罪是疾病導致的行為嗎?又有多少性侵害犯罪 者,是符合《精神衛生法》中所稱的精神疾病?法務部與法院推崇備至的「治療」,成效 又如何?如果不是「精神疾病」,那又何來疾病治療呢?  即令以最高法院所稱的先進國家而言,性侵害犯罪者的治療,也未必在精神科醫院 中進行。以美國為例,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多半並非在醫院中進行,也由於不被認 定為醫學上的治療行為,因此,也少有醫師參與。然而,對於將性侵害犯罪者留置在醫院 中接受所謂的治療(美國稱為民事留置)一事,美國精神醫學專家小組就曾大聲疾呼,「 社會對於危險性犯罪者須加以監禁及拘束的高度關切,應該透過司法刑罰系統中,量刑、 處分的各種替代方式來完成,並非藉由民事上的強制留置來完成」,「這是對精神醫學無 法忍受地誤用」。  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一直沒有澄清一個議題:這是醫師與專業人員,面對病 患的治療關係,還是國家運用醫學知識與醫學技術,面對犯罪者的行為矯治與社會控制? 這是治療某種特定疾病的醫療行為,還是使用醫學知識與醫學技術,矯正犯罪者的行為? 簡言之,這是司法處遇,還是醫療行為中所稱之治療?  弔詭地是,對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仍有諸多爭議之時,法院判決以及司法行 政單位卻如同醫學專家般地教育我們,「治療最佳場所是醫院」,「治療應個案化設計」 以及治療應有如何的設備,如何的專家參與等等。就好比,法院與法務部有志一同,教導 內科醫師應該如何治療糖尿病患者,何等專斷、無理與荒謬。  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犯罪預防,並不是只有行為矯治與輔導教育,還有更多應該是 警政單位與法務部專業分內的犯罪防治,刑事司法處遇。美國司法部也曾明白揭示,對於 性侵害的犯罪者的治療,無法脫離配套的刑事司法處遇措施,例如,社區監督、社區通告 以及觀護部門的長期追蹤。  這些犯罪防治措施,如何更具體而微地進行,卻未見諸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與 法務部的政策宣示。我們看到的是,司法與行政單位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治療,引用他們 所喜好的專業意見,對醫療體系下指導棋,片面決定最合適的治療處所與治療模式。於是 ,之前性侵害犯罪者出獄後再犯,遭到處分的卻是醫事行政單位,遭到責難的是性侵害社 區治療的體系,而法務與警政單位只有出面聲稱資訊傳遞的過程有所延誤,也再度說明人 力與資源不足,卻將犯罪防治的責任推給醫事行政與社區治療系統。利用醫學知識與醫學 技術,作為犯罪防治的手段,並非等同於《醫療法》所稱的醫療行為,或是等同於《精神 衛生法》所規範的對於精神疾病的治療。因此,醫院當然並非適當場所。  如果,對性侵害犯罪者的處遇,只是利用醫學知識與技術,作為犯罪防治的手段, 而不是對疾病的治療,那麼,就請除去醫療行為的外衣,不要再稱之為「治療」,讓凱撒 的回歸凱撒,司法處遇,就回歸司法體系吧。不要再把性侵害犯罪者的犯罪預防,當成醫 療問題了。(作者為精神科醫師,任職公立精神科醫院)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40.242
Elleria:這些唸法的連對方有沒有病都搞不清楚 還好意思宣稱醫院是 06/26 22:47
Elleria:適合治療的場所?他X的一群自大沒有自知之明的XX 醫院員工 06/26 22:48
Elleria:跟病人因性侵犯受到傷害他X的這些腦X要負責嗎 06/26 22:48
cherilove:換性侵護士.. 06/27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