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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根本連~釋憲~都不必... 而且,證據齊全,監視錄影帶清清楚楚,檢察官根本可以直接~起訴~吧... 根本,連被打的血汗醫護也不必親自提出~告訴乃論~吧... 如果,打成這樣都這不算278條重傷罪! 那麼,283條(聚眾鬥毆罪)!也不成立嗎?而且還是連警察都敬重的~黑道? 外加,強制罪!恐嚇罪!也通通不成立? 唉!中華民國在台灣...到底哪一條可以保護基層血汗醫護的?...><!... 台灣果然是~醫德至上! 道德沉淪的國家!...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但打公務員算妨礙公務,屬~非~告訴乃論!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重傷罪)>>>~非~告訴乃論!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非~告訴乃論!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4 條(強制罪)>>>~非~告訴乃論!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8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 引述《bpnoi (????????????????)》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6/128/2wdlx.html : 急診室被毆 醫師當庭撤告 : 更新日期:2011/08/06 00:07 【新北訊】 : 恩主公醫院急診室醫師林憶直醫治病患遭毆打案,板院昨天開庭審理,林憶直提出和解方 : 案,當庭撤告。他強調盼此事能喚醒社會大眾對醫療環境的重視,遏止醫院再出現暴力行 : 為。 : 林憶直今年三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急診室值班時,醫治酒醉受傷的黃姓男子, : 護士在幫黃男量血壓時,一旁友人突攻擊護士,林憶直與另一名護士上前制止卻遭圍毆, : 林憶直認為不該縱容急診暴力,連同兩名被打護士提傷害告訴。 : 板橋地檢署偵辦後,依傷害罪嫌將黃男及三名友人起訴。 : 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首度開庭時,四人認罪也當庭向林憶直致歉,並表達和解意願。 : 板橋地院今天上午再度開庭,林憶直偕兩名護士應訊,三人提出和解方案,包括「不再於 : 醫療場所中施暴」、「願對改善醫療環境,全民就醫安全盡一份心力」、「以上承諾將於 : 媒體上正式宣告」,表達願放棄追究此事。 : 四名被告當庭向林憶直及兩名護士表達歉意,感謝三人不再追究。 : 審判長庭中直呼「醫者父母心」,認為三人提出的和解條件很寬容,籲四名被告好好檢討 : ,以後別再到醫院鬧事;並對林億直等三人表示,「你們委屈了」、「此事將來會在醫療 : 史上留下痕跡,可作為急診室的教材」。 : 林憶直庭後受訪表示,此案已告一段落,希望四名施暴者在媒體上宣示後,能協助改善醫 : 療環境,勿再有暴力舉動。 : 林憶直強調,希望藉此能營造一股社會氛圍,讓每個人能清楚了解,「醫院是救助人的地 : 方,不該出現傷害人的行為」,醫療場所出現暴力事件,恐危害自己及家人權益,籲大眾 : 在乎醫療環境,遏止醫院再出現暴力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csh8803:~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08/08 03:35
csh8803:一國多制! 法律果然是各自解讀啊!...><!... 08/08 03:39
LFITZGERALD:喔耶 中華民國好 中華民國像寶島 08/08 10:59
wanderful:釋憲是要求有拒看施暴者的權利, 不太一樣 08/08 11:14
csh8803:法律明明可檢察官以~公訴罪~直接起訴!起訴後連徹告都不行! 08/11 02:09
csh8803:何必讓血汗醫護~大費周章~自己來提告?... 08/11 02:10
qoomii:重傷的要件請看刑法第10條 08/12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