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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1628 回應壹周刊「台大醫院肇禍 愛滋防線潰堤」之報導 建檔時間:2011/09/02 10:47:03 更新日期:2011/09/02 12:39:05 有關壹周刊9月1日第536期報導「台大醫院肇禍 愛滋防線潰堤」乙文,部分內文已造成外 界誤解,疾病管制局特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檢驗呈 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故不論捐贈者身分為何,在施行器官移植前均 應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二、對於「是否提供愛滋病患資料予器官捐贈移植中心?」,該局表示: (一)不反對,該局開放愛滋列管資料庫比對,雖可多一道除錯手續,但 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因為通報個案,HIV檢驗一定 呈陽性,目前該局配合捐血中心提供相關資料比對,主要目的是讓 捐血中心抓出明知感染愛滋病還捐血的違法人,捐血中心並沒有因 為該局提供感染者資料,而沒有對捐血者進行愛滋病毒檢驗,該資 料僅為捐血中心多一層過濾除錯用途。 (二)社會上仍有許多感染者不知自己感染,而且愛滋病毒檢驗有空窗期, 若僅靠該局的愛滋感染者比對,安全防護網是不夠的,唯有靠即時 的檢驗,才是目前最安全可靠的方法。 三、對於「是否全面提供醫療院所查詢愛滋病患資料?」,該局表示: (一)醫護人員於執行醫療護理業務時,落實「全面性防護措施」 (Universal Precaution)才是要務,以預防一些未經篩檢或潛伏 期中的疾病侵入人體;接觸高濃度的血液、體液時,都應視為可能 感染源,謹慎做好全面性防護,而非只針對愛滋感染者進行特別處 置。 (二)目前通報列管約有一萬八千名存活的感染者,但估計約有一萬餘人 的感染者未被通報,若健保卡註記後,是否反而使醫護人員因誤判 而致警戒心鬆懈。此外,此舉是否會對感染者的就醫權益及病患隱 私有所影響,故宜謹慎考量。   另查該篇報導內文,對於國內器官移植之衛生主管機關,誤植為疾病管制局,該局也 已要求更正。對於本次事件引起大家對愛滋病議題的關注及廣泛討論,該局也於全球資網 站www.cdc.gov.tw提供愛滋病認識之問與答(基礎篇、觀念篇、器官移植篇、法規篇),讓 民眾能對愛滋病有更多正確的認識。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3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