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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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論壇]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時間Fri Sep 23 01:34:40 2011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82637/IssueID/20110921/pvtype/r
愛滋器官的價值(熊秉元)
2011年 09月21日 因為一連串的誤失,台大醫院使得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到5位病患的
身上。意外事件發生之後,當然有諸多問題要處理;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對於接受器官
的病患╱家屬,如何彌補和賠償?
如果在法庭相見, 官司勝負其實非常清楚:台大醫院沒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要確定器
官沒有受感染才可以動手術。因此,接受器官移植病患╱家屬的權利,受到嚴重的侵害。
家屬所受的心理煎熬、病患日後的醫療問題等等,暫且不考量。針對病患本身,被善意(
!)的移植愛滋器官,該賠償多少金額?
關於侵權和契約的賠償,有兩個常用的參考座標:回復原狀和履行契約。汽車壞了送修,
不但沒修好,還損壞其他零件;恢復原狀,就是解除契約,回復到原先狀態所需要的花費
。如果修繕過後,跟原先承諾的有差距;兩者差別所隱含的損失,就是該賠償的金額。
乍看之下,在愛滋器官移植的案件裡,這兩個參考座標都不適用:回復原狀,是把已經移
植的器官移除,回到原先等待移植的狀態;履行契約,是移植協議原先的默契:移植後,
病患和其他類似換腎╱換肝╱換心等一樣,經歷正常的復健和風險。然而,帶有愛滋病原
的器官,即使移除或再移植健康的器官,病患(幾乎確定)已經感染,生命的性質大不相
同。兩個參考座標,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同病患取捨不同
然而,仔細思索,也未必如此。具體而言,站在目前這個時點上,不妨問一個假設性的問
題:「如果」在手術之前,就知道移植的器官帶有愛滋病原;那麼,病患的選擇會是如何
?是不接受移植,繼續待在等候名單上,希望下一個捐贈者(不知何時)出現?或者,即
使知道是愛滋器官,手術之後將感染愛滋,生活品質將下降,生命也可能在幾年後結束;
然而,有缺憾的生命當然差強人意,但是至少能離開病床,回到生命原先的軌跡上。
這兩個選項有點殘酷,卻可以讓問題更直接真實;對於不同的人,在這兩者之間,顯然有
不同的取捨:比較年輕、比較容易得到器官、潛在捐贈者較多、比較執著的病患,可能傾
向於繼續等候。相對地,年紀較大、身體狀況已經走下坡、不容易得到捐贈器官的,可能
傾向於後者──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繼續等候,不如移植愛滋器官,享受有缺陷、但
來日無多的生命!
應祭出懲罰性賠償
由此可見,在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裡,以病患本身的條件和特質,大致上區分出兩種類型
。對於這兩種類型,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可以有不同的取捨。事實上,在極端的情形下
,病患可能不要求任何賠償──器官移植之後,能享受一段正常的生活;而在愛滋病原發
威之前,因為其他器官衰竭,生命已經畫下美好的句點。
然而,無論援用哪一個參考座標,對於這些病患的金錢賠償,最好有這一項──懲罰性賠
償: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針對的不是受害人,而是加害人。
在一個所得近兩萬美元的已開發國家裡,在一個居於龍頭地位、享有國際聲譽的醫療機構
裡,竟然會犯下如此的「低級錯誤」!對台大醫院祭出懲罰性賠償(譬如,每位病患1億
台幣,也就是江國慶被誤殺後、國家賠償的金額),不只是處罰台大醫院╱台灣大學╱納
稅義務人,更重要的是警惕世人:現代文明社會裡,尊重標準作業程序,就是保障別人和
自己。
抽象來看,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愛滋器官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熊出沒注意>
作者為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浙江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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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37.180
→ csh8803:要罰去罰醫院經營者!可別牽拖基層醫護!醫護都是照老闆指示 09/23 02:48
→ csh8803:而這老闆最上層就是政府衛生單位!...制度殺人!不需理由!.. 09/23 02:49
→ Arieta:您法界亂搞有任何賠償嗎??等看台灣重症無人吧!! 09/23 10:17
→ jcchiou:罰到沒人敢作移植就算成功了 09/23 14:17
→ kyfang:柯P自己都說有4個步驟作確認 結果只執行了1個步驟..... 09/24 00:43
推 Atropos0723:這起事件很難說是制度殺人吧 09/24 07:58
→ csh8803:樓上,難道制度是基層醫護訂的嗎?要錢沒錢要人沒人!你來做 09/25 02:32
→ kyfang:若指台大這件事 說要錢沒錢要人沒人似乎也不太對 09/25 22:06
→ kyfang:過去三年台大拿的器官處理費超過1200萬 絕對不只可以請2個 09/25 22:06
→ kyfang:護理師處理這些事 09/25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