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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一: 立委李X毅9年前號召其他立委赴日考察健保制度,助理莊X芬和旅行社工作人員以它 次旅遊不實單據向『健保局』申請核銷補助款。台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將莊女 與旅行社倪姓副理各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 請手動將上下行接起來 no=554731&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新聞二: 新北市聯合醫院麻醉科陳姓、洪姓醫師,『涉嫌』謊報執行高價麻醉手術詐領健保費。 (SA報Epidural)地檢署昨天複訊後聲押2醫師,法院今天凌晨裁准『收押』禁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51885.shtml#ixzz1am0qRdqa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感想 就算陳姓、洪姓醫師真的犯罪,犯罪證據除了病歷、麻單之外,只剩口供。檢方來不及 問完口供就可以羈押,那檢察官也太好做了吧。 小時候以為醫師不喜歡被人知道職業是因為財不露白,現在我想是因為已成落水狗, 逮到機會大家都想整死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48.167
mark89:為什麼不用短網址啊@@? http://ppt.cc/UJth 10/15 00:35
gentlwind:唉呦...我墮落嘛... 10/15 00:38
c2yuan:這可以投社論了... 10/15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