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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為「醫事人事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可以考慮加入幾個字來彰顯醫療的本質 醫事人事執行業務,致病人不能免於疾病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急重症科病人死亡多為疾病進行之結果, 醫師的角色是在使病人免於疾病進行至死傷 至於公平性及法律體系的疑義, 其實符合類此要件的都應該適用, 即業務上具有防止相對方受到第三方(可能是疾病或其他人)因素造成死傷的性質, 對於相對方發生死傷之結果都應該減免刑責, 當然對於第四方就另當別論 (比方說某甲為了救被某丙砍傷的某乙,開車送醫過程撞傷某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68.169 (07/03 20:03)
netfly:這是在限縮適用範圍吧,多此一舉,你沒搞錯? 07/05 09:29
netfly:如果不是因疾病而死傷,就要負刑事責任。別砸自己的腳 07/05 09:38
hahawow:這的確會有限縮非重症病人適用範圍的問題,但是範圍太大 07/05 18:47
hahawow:輿論那關恐怕就過不了..... 07/05 18:48
hahawow:醫療上有些手術是以降低死亡率為目標的,但也有一些是降低 07/05 18:51
hahawow:失能比率或增加生活品質的但卻有很低但不可避免的死亡率 07/05 18:52
hahawow:至少救命這一塊應該優先去刑 07/05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