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strich90372:看來法官們完全沒有生命分秒必爭的概念... 07/08 11:48
→ c2yuan:也許這個法官只是很單純結果不好就是有過失的觀念 07/08 12:14
推 allnovels:是不是應該慶幸法官真的沒對我們特別差...... 07/08 12:31
推 childay:傻眼 照這判決以後救護車過馬路都要停了 07/08 13:17
→ KCda260:滿奇怪的判決 07/08 13:28
推 tatata:防衛性開車 閃燈鳴笛但乖乖等紅綠燈 沿途不超車不按喇叭 07/08 14:21
→ nothingjust:一般駕駛聽到嗚笛聲本來就該要緩速了吧? 07/08 19:11
→ jcchiou:台灣司法, 不意外, 台灣會亡, 也是亡在法律人手中 07/08 22:21
→ c54:我的疑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聽到救護車警號不避讓 07/08 23:47
→ c54:處罰鍰、吊扣駕照;為什麼判救護車駕駛「疏未注意,而未採取相 07/08 23:47
→ c54:對應之適當措置,難謂其已盡注意義務,自無信賴原則之適用」? 07/08 23:47
噓 uilee:你們也真會扭曲文中句意.....一堆仇法者 07/08 23:58
推 KCda260:可以請問uilee學什麼的嗎 07/09 00:21
→ nothingjust:仇法有問題嗎? 一堆判例都幾百萬到幾千萬 但是世上沒 07/09 02:42
→ nothingjust:分百 有0.1%就是會碰到 你懂什麼叫莫非定律嗎? 07/09 02:43
→ nothingjust:然後只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一句就把送醫鑑定的評論給否決 07/09 02:45
→ nothingjust:再加上百萬千萬的賠款 還要我們同意自以為的應注意? 07/09 02:48
→ nothingjust:叫別人拿熱臉去貼冷屁股 是在發神經嗎? 07/09 02:49
推 Topanga:還不簡單,以後救護車就慢慢開就好啦 07/09 08:05
推 coingate:法官仇醫可以亂判醫生 可惜醫生仇法只能打打嘴砲 07/09 09:43
推 c54:我不仇法,但認為此次判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更審 07/09 20:49
→ c54:認定救護車駕駛未盡注意義務,因而不適用信賴原則,太過苛責。 07/09 20:49
→ c54:再者,法律的目的,是以法條與判例來規範與避免錯誤、改變行為 07/09 20:49
→ c54:這樣的判決,促成防衛行為,是對整體社會有益、大家所樂見嗎? 07/09 20:49
推 cyp001:噓的人很好笑 兩個法官自打嘴巴 不可笑嗎? 07/10 17:23
→ i376ers:恐龍法官判的一堆案例(就算不是醫療訴訟)都是可笑至極 07/12 16:42
→ i376ers:這叫一般人如何去接受這樣的司法以及弄法之人 07/12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