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d58812010 (寒夜之哀傷)
看板medache
標題Re: [討論] 醫療的法律責任
時間Sat Aug 18 00:49:16 2012
雖然我會覺得當初第一個想把"醫療業"當作"醫療服務業"經營的傢伙是天大的罪人
(那傢伙到底是誰阿= =?)
但也是我們自己再跟病人說明時都自動避免掉
"不保證絕對能醫好"
請問一下有那一家醫療院所敢在 "說明書" "同意書" "門口看板"
強調"不保證絕對能醫好"
無論我們行為正不正當 當我們跟民眾一樣陷入"醫療是萬能的" "看醫生病就能醫好"
這樣的思考邏輯盲點時
我們就很容易做出錯誤的行為...
所以能怪民眾嗎? 亦或這錯誤是我們自己造成的?
※ 引述《Skytime (神姿道)》之銘言:
: 對不起 亂入一下
: 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此法是否存在?或只是一個big joke?
: 1.醫生救人理所當然 至少在我們的誓言是如此
: 2.醫生不會去害人
: 現在糾紛那麼多 更不會!(這句話其實是多餘的
: 一位正常的醫生當然不會去害妳啊 當然是想把妳治好啊
: 或至少在現在 依法行醫啊)
: 3.如果1 and 2成立 那醫生的行為大部分是正當的(這樣講是不是太保守?)
: 為何還要受刑法制裁?
: 在英國 過失責任要成立
: 須四點逐一審查
: duty of care
: breach of standard of care
: casuality
: damage
: (Reference在下面, 含有名的bolam test)
: 在台灣 結果論成敗 法官心證該注意要注意
: 醫師/消防大哥/護理師/專科護理師都成了罪人
: 台灣最大黑幫居然來自醫療業....
: 各位板上高手有沒有什麼想法
: 上面講的純粹個人心得 沒有EBM
: 但大家可上網GOOGLE這篇 "英國醫療糾紛判例之啟示"
: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醫師法第 21 條
: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 病人若主張自己是危急病人強制醫師締約,自然應該放棄相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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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202.81
→ yjchiou:這世道 醫生還會有醫療萬能的迷思 只是讓自己萬劫不復而已 08/18 01:47
推 elderone:所以敵人是萬惡的老闆!! 08/18 01:47
→ yjchiou:分享一下之前在醫院給某位病人簽的化療同意書... 08/18 01:48
→ bod58812010:讚啦!!! 08/18 08:59
→ bod58812010:不過可惜字太多 不夠精簡 對認知功能不佳的刁民來說 08/18 09:00
→ bod58812010:理解度可能還是不高XD 08/18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