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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2112900548.html 咱的社會-醫療沒除罪化 只是合理化 2012-11-29 01:31 中國時報 【廖國棟/立法委員、婦產科醫師】  近來各媒體大幅報導四大皆空及偏鄉醫師荒,其理由與醫療糾紛頻傳有關,甚至將 解套方案誤導為醫療法修正除罪化,筆者身為偏鄉基層醫師,也作為醫療法修正案的提案 委員,需嚴正澄清醫療法修正所追求的目標,並非醫療糾紛除罪化,而是刑事構成要件合 理化!  依據《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法》第二十七條,顯見醫師或醫療機構基於照 顧國民健康的責任,不論所面對的醫療風險有多大,都必須強制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有任 意選擇病患或拒絕風險的空間,這是醫療業與一般行業最大的差異所在。  再看衛生署統計,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師鑑定小組光是受理鑑定案件數,就從 民國七十六年一四五件,激增至民國九十八年高達五四六件,民國九十九年雖略有下降, 但也有四八○件申請鑑定的驚人數量。以台灣在亞洲擁有第二高零歲平均餘命的醫療水準 ,卻換來全世界最高的醫師遭起訴的比例,難怪越來越沒有醫生願意選擇高風險科別!  以國際立法例而言,德國刑法對醫事人員有重大過失再論刑事處分的概念。韓國刑 法第二六六條第二項特別強調於醫師過失致傷的適用情形,同時於第二六八條針對重大過 失致死傷罪,規範刑度為五年以下禁錮。日本刑法亦有重大過失概念,就行為人重大過失 致死或傷時,將刑罰等同於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情形。  本次醫療法修正,就是援引先進國家的法律概念,再考量醫事人員強迫面臨醫療風 險的特性,把刑責限定在醫事人員嚴重違反醫療常規時為限。至於若醫事人員若嚴重違反 醫療常規的過失導致病患受傷害時,則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期,比目前刑 法第二八四條的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更加重二年刑期,故《醫療法》修正 從來沒有要求除罪化,而是構成要件及刑責合理化!  醫事人員因具專業能力,應負起更大的注意義務,因此修法後的刑責比起普通刑法 不降反升;但醫療的風險與其他行業不同,若未違反醫療常規,實在不應動輒以刑相逼, 這才是醫療法修正的核心概念,絕不能以除罪化來誤導之。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