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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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論壇] 除錯無著 刑責如何合理化(吳全峰)
時間Sat Dec 22 00:57:4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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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錯無著 刑責如何合理化(吳全峰)
2012年11月30日 更多專欄文章近來衛生署打算推動《醫療法》第82-1條修法,希望限縮
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排除輕過失,僅限於重大過失與故意。但該方案單方面嘗試在醫療
過失責任中減輕醫師負擔,卻未能全面檢討醫療過失產生的原因與除錯,片面修法的結果
將對病人權利造成限制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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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的問題,應放在整體病人權利保障的架構中檢視。換言之
,只有在病人權利保障制度已臻成熟完整前提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才有空間。但
目前衛生署的修法規劃,卻有意將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作為先決命題,並與病人權利
保障脫鉤處理,對病人權利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如目前醫院評鑑制度並未發揮對醫療程式
中的「除錯」功能;在該制度未大幅修正前,便貿然排除醫療行為的輕過失刑事責任,將
使病人享受安全適當醫療的權利,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且病人權利的保障,從就醫開始、
醫療糾紛發生、損害補償結束,應視為連續且相互影響的過程。但修法規劃顯然僅就後方
填補損害的機制要求放寬(僅要求病人放棄部分權利),卻對前端除錯機制的功能不彰視
而不見,沒有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負起應有的「除錯」責任。
享利益卻未負義務
再次,目前《醫療法》第82-1條修正案,將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局限於重大過失,並定義
為「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的行為」;但該段文字,對何謂「嚴重」定義不清
、對如何判斷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亦未說明,就立法的明確性而言,仍須多加考量。衛
生署目前將重大過失定義為(1)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加上(2)偏離醫療常規;當兩個要
件同時滿足時,醫師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即使醫師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但未偏
離醫療常規,便不能構成重大過失,而能免責。問題在於,何謂醫療常規?醫院制訂的標
準程式是否屬醫療常規?假若醫院制訂的標準化程式設計本來就有錯誤,或為多年前制訂
而不合時宜,則醫師是否仍能聲稱其既已依該醫療程式進行醫療,便屬未偏離醫療常規而
可免責;而不須衡量其在經過多年專業訓練後,應有能力且亦應負擔義務判斷「依據該醫
療程式進行醫療是否可能侵害病人的生命健康」。且偏離醫療常規僅是違反注意義務的一
種型態,將重大過失局限於偏離醫療常規,將限制病人權利主張的範圍。
因此,筆者建議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必須先滿足以下三個前提:(1)醫院除錯制
度的建立與醫院評鑑制度的改革;(2)醫療糾紛鑑定公開透明機制的建立;(3)病人補
償機制的建立。這些前提,有些已在「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中定有規範,醫改團
體亦希望該草案能與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一併通過。但目前政府卻欲將兩者脫鉤處理
,並先行通過後者,不僅可能使於醫病關係中原便居於弱勢的病人,面對權利主張更形困
難的處境;且類似將病人權利保障與權利限制脫鉤處理的立法機制,也將造成醫界僅享受
利益而未相對負起除錯義務的後果,而機制形成時間差所造成的漏洞,將需要未來投入更
多的行政成本以填補。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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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monyan:看標題即知仇醫文 12/22 10:48
噓 jagdzaku:被害妄想文 12/22 17:16
→ rushhour:病人補償機制?? 多的是自然病程或醫療本身註定會引起的 12/23 00:13
→ rushhour:傷害 卻要醫師負擔責任 刑責 還有無限的$$$$$ 有這種事?? 12/23 00:14
→ rushhour:每個癌末患者死了都可以跟醫師要補償? 那醫師吃大便好了 12/23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