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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115/34771080 要專職的第三者鑑定機構(黃達夫) 2013年01月15日 更多專欄文章報載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醫糾法》部分條文的修 正法案稱「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可到醫糾發生地、居住所在地或雙方同意的縣巿調解 會進行調解,調解時程限期三個月內完成」。立意固然良好,但是,它是否能達到迅速調 解的目的,令人高度存疑。而通過的版本又稱「各直轄巿縣巿應設置『醫療糾紛爭議調解 會』調解會成員應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九至二十七人組成,醫學以外 的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問題是,陣容固然浩大,但他們的辦事能力呢? -------------------------------------------------------------------------------- 有熱情會越做越好 我好奇提案者是否曾去分析過去台灣醫糾調解曠日廢時的真正原因?本修法除了增加更多 的繁文縟節外,基本上醫療審查與調解仍然委託外行人來處理,不免讓人有換湯不換藥的 感覺。 過去醫糾調解曠日廢時的癥結,是醫審的鑑定往往不夠專業及明確而引起不同的解讀,當 對錯搞不清楚時,要根據什麼去調解?在先進國家,醫療鑑定與調解都是一種專業,可是 台灣到今天卻還不求進步,由一群兼差的人處理,難免事倍功半。另,由醫院醫師鑑定容 易發生醫界互相放水的利益衝突問題,難以獲得病人的信任。 不但如此,根據我親自看過的幾件醫審報告及媒體報導的案例,都發現鑑定水準參差不齊 的現象。以最出名的判賠三千萬的案子為例,根據報導「該案先後三次送醫審會鑑定,醫 審會都認為醫師如能早期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安排電腦斷層,可阻止或降低被害人的損傷 。」其實,此案關鍵的失誤在於手術後疏於必要的床邊監測,包括病人昏迷指數、血壓、 心跳、瞳孔大小及對光的反射、全身神經檢查等。一旦有變化,就要緊急處理。這是醫療 照護最基本的ABC。所以,醫審會以未裝置顱內壓監測器為由判決醫療疏失,反而誤導 年輕醫師及病人,而導致監測器的濫用及健保資源的浪費。 台灣不須勞民傷財去設立數十個不管用的鑑定、調解委員會,個人誠摯地建議決策單位應 趁此修法的契機,組織一個由專職的、中立的、有正義感的醫師、法律專家、社工師、心 理師等的團隊,專心一意負責所有鑑定與調解工作。只有找到對這工作有熱情的人,他們 才會自我提升各自專業,去把事情做好,且熟能生巧,就會越做越好。 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65.117
c2yuan:開始要轉行最有潛力的專責醫療鑑定機構了嗎? 01/19 07:50
delta0521:在暗示他最適合吧 ...組織一個由專職的(沒事做的醫院招 01/19 08:11
delta0521:牌)、中立的(自己醫院急重症沒對一般人開放~不淌渾水)、 01/19 08:12
delta0521:有正義感(整天投書批評)的醫師... 01/19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