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rnr (險惡的社會)》之銘言: : 工作上為這個問題吵了好多次,想知道有沒有人知道規定及明確的做法 : 1. 民間救護車轉診需要有人跟車,依據是? : 2. 之前找過3種人,一種是社工,一種是本院護理師,一種是請轄區警察 : 都有跟車過,但都會說這不是他們的責任~ : 我也找不到相關的法律規定 : 3. 跟車可以騎車後跟在救護車後面嗎?還是一定要在車上? 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39&t=86210 第17樓, 施肇榮醫師的回覆 有爭議及不明確的條文出在第16條的<委託>與<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 第16條(救護車之設置登記及設置單位)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二、衛生機關。   三、軍事機關。   四、醫療機構。   五、護理機構。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 帶責任>。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其申請設置救護車之許可條件與程 序、跨直轄市、縣(市)營運之管理、許可之期限與展延之條件、廢止許可之情形與 救護車營業機構之設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但軍事 機關之軍用救護車設置及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 第18條(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之最低標準)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 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第19樓, 施肇榮醫師的回覆 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 任>。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 不由醫療或護理機構來<委託>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 而是由傷病患,或家屬或路人來<委託>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 或者是 由傷病患,或家屬<委託>醫療或護理機構來<代為電洽>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 傷病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63.36 ※ 編輯: mk 來自: 114.47.63.36 (08/09 09:49)
Tosca:最後一段是正解阿 把病人拖到馬路邊打119就對了XD 08/09 09:52
Tosca:如果你是家屬和民眾就會覺得: 幹 太扯了吧!! 08/09 09:54
Tosca:但現行制度確實是把病人推去路邊叫119 最符合規定~~ 08/09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