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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健保個資v-學術研究-應立法規範-114340414.html
健保個資v.s.學術研究 應立法規範
台灣醒報 – 2013年12月10日 下午7:43相關內容看相片立委林淑芬10日舉辦公聽會,討
論國人健保醫療資料加值應用的法律授權與規範問題。(photo …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國人醫療資料應用於個人健康目的外之用途,應該如何
規範?健保資料衍生的學術研究成果是否真對全民有益無害?行政院在9月啟動的「超級
健康雲」是否有將個資過度透明化的疑慮?政府及學術單位運用健保資料是否有法源依據
?有鑑於個人醫療資料與公共利益存在衝突,立委林淑芬及尤美女10日舉辦公聽會,討論
國人醫療資料加值應用的規範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得以在法定職務範圍,以及符合特定目的條件
下,蒐集並使用個人資料。健保署、衛福部及國衛院等機構,就是`經過「去識別化」的
保護措施後,進行所謂的醫療資料加值應用。
學術研究屬範圍「外」?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指出,《個資法》第16條雖然賦
予健保署擁有使用醫療資料的權利,卻不代表健保署能將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也就是國衛
院或其主管機關衛福部使用。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解釋,如果衛福部可以自由運
用轄下機關蒐集的個資,「則金管會及財政部,也應該能夠向各銀行索取客戶個資。」
「學術研究是健保署職務範圍『外』的行為。」邱文聰說,「《個資法》規範的特定目的
,仍然必須在健保署職務範圍以內。」也就是說,引用健保資料於學術研究必須由健保署
執行才是。但健保署企劃組陳美杏認為,衛福部委託國衛院進行學術研究的行為符合健保
「促進健康」的宗旨,也完全遵照《政府採購法》規範,並未與《個資法》第16條衝突。
但健保資料的各種統計結果是否完全有利無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許
多學術研究在分析疾病盛行率的同時,也同時揭露了疾病的醫療利用率,若有保險業者據
此調整保費或給付方式,對健保資料的提供者,也就是民眾而言,就未必產生有利的結果
。「健保資料的學術價值無庸置疑,」滕西華說,「但一旦涉及商業利益,就會立刻陷入
無法律可保障個資的窘境。」
易涉入商業利益林淑芬質疑,健保資料電子化、雲端化,並在政府及學術單位間頻繁交流
,在《個資法》第6條針對醫療、健檢等資料規範暫停使用的狀況下,是否會有洩漏個資
的狀況發生?衛福部統計處長陳憫表示,「健康資料加值中心」僅核准符合政策分析及學
術研究需求的申請,且每一筆資料都經過雙重加密的去辨識化處理,使用者也無法攜出單
筆資料,重重防護之下,應能有效避免個資外洩。
「健保署要將醫療資料提供給學術單位,就必須取得全民授權。」邱伊翎說,「否則就應
該另立新法,使健保資料能夠合法運用。」邱文聰表示,立法是最快速、實際的做法,並
將「否決權」還諸全民,也就是民眾也有拒絕成為研究樣本的權利。尤美女則認為,若研
究成果因此獲利,必須要從法制面規範分享及補償的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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