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時間Sat Nov 19 00:38:31 2005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
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
行政法規」,
公司法是「
民商法規」,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從來沒有什麼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因此您所主張的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
誤讀、誤解、誤用。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此二法,
法領域不同、
規範目的不同,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不過麻煩的是,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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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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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eesegeese:關鍵就是「直接」的解釋,新聞局已採「實質控制」說 11/19 00:47
→ geesegeese:有不同見解,就去跟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告 11/19 00:48
→ geesegeese:這就是用法律解決途徑的方式。 11/19 00:49
→ rocwwf:關於法理的解釋..恐怕還需要學者吵一下才有定論... 11/19 01:19
→ geesegeese:行政法院才是王道..學者也只能出張嘴 沒有決定權 XD 11/19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