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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公司法的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 : : 難道外國法人就一定要是公司法的外國公司嗎? : : 連這種基本邏輯的若A則B,若B不一定則A都不懂, : : 唉..... :  既然你知道A→B≠B→A,那就更證明了 LLD 版友完全看不懂我的文章。 :  我提出的疑問句,就是要證明上述原命題為真,逆命題未必為真的道理。 :  亦即,公司法定義了外國公司,不等於公司法有定義外國法人。 :  我前文也寫得很清楚:「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 :  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你只是在用白馬非馬的邏輯而已 但是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爭點就是: 東方彩視,在公司法上的國籍到底是外國還是本國? 法律人seiku,你回答得出來嗎? :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  呵,我這不就是在說明A→B≠B→A嗎? :  LLD 版友截斷我的文章,故意忽略我已證成的邏輯,再把我說過的話拗成我不懂, :  這樣的討論水準,恕我直言,實在太糟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seiku:你到底是要討論公司法,還是衛廣法,自己先搞清楚吧。XDDD 11/29 00:17
LLD:我要討論的是你衛廣法對外國的定義有沒有違反公司法啊 11/29 00:20
LLD:seiku不敢回答了嗎? 11/29 00:20
seiku:是形式上的本國公司,我有否認過嗎?XDDD 11/29 00:23
LLD:所以你衛廣法對外國人的定義就違反了公司法的定義,done. 11/29 00:27
※ 編輯: LLD 來自: 219.68.72.73 (11/29 00:29)
seiku:衛廣法不是公司法,你還不懂嗎?算了,並不期望你懂。:) 11/29 00:39
seiku:你還需要很多時間才會懂,不急,早點睡吧,晚安。:) 11/29 00:41
LLD:你要惡逃也是隨你啦,但你還是沒有證明,主管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11/29 00:44
LLD:可以違反其他法律 11/29 00:45
seiku:釋字第四四三號都說財政部的解釋可以跟戶籍法不同了。 11/29 00:56
seiku:我早就把證據端出來了,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啊。XD 11/29 00:58
LLD:財政路的解釋可以跟戶籍法的不同,那是因為母法的定義就和 11/29 00:59
LLD:戶籍法不一樣了。 seiku, 不要混水摸魚喔 11/29 00:59
LLD:衛廣法可沒有對外國人下和公司法不同的定義 11/29 01:00
seiku:母法所得稅法並沒有對同一戶籍作規定喔,你又亂講了。XD 11/29 01:02
LLD:對啊,就是因為母法所得稅法沒有說親屬一定要同一戶籍, 11/29 01:28
LLD:所以財政部才不可以多加同一戶籍的減免要件 11/29 01:29
LLD:你到底在講什麼..戶籍法規定戶籍,所得稅法減免的規定是 11/29 01:30
LLD:「永久共同生活」,根本是不一樣的東西,不同的東西定義當然 11/29 01:31
LLD:不一樣 11/29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