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iku:可是法律本來就不是光靠直接性的文義就可以解決 11/29 22:17
我的看法是
法律原則上就最好是靠(相對而言)較為直接性的文義來解決爭議
只有在直接性的文義大家原則上都願意接受的情形下
我們去談修法、制度改革才有意義
否則就會像現在一樣
人人解釋法律都要回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去繞一圈
那些東西反而是最模糊、最抽象、最不可能有共識的東西
導致修了法也沒用
因為不管怎麼修,大家還是要回到原理原則上去吵
我願意再聲明一次
這不是說直接性文義至上
而是說如非極端必要的情況下(例如完全的欠缺規定,連摸得著邊的都找不到)
儘量不要直接從原理原則解決爭議問題
(例如您所提的實質控制說...那些學說)
善門一開萬鬼俱來
越抽象的法則,越欠缺安定性
之前我曾經試圖說服一位法律人
希望他不要難的東西看得懂,簡單的東西反而看不懂
這裡我希望也能說服你:)
→ seiku:畢竟這號函示還是在衛廣法第十條的文義射程內 11/29 22:18
→ seiku:再者,依釋 287,釋示發布後,向前追溯至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11/29 22:25
→ seiku:至於向後生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有前後釋示不一之情 11/29 22:26
→ seiku:形。釋 287 是在討論這個,否則當然向後生效。 11/29 22:27
釋287是說明如果有先後兩個都有效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時的解決辦法
那為什麼要解決?有什麼問題?
不就是因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時開始適用」嗎?
不管是一個、兩個或是多個針對同一條文的函釋,或先或後的發佈
都是溯及該法規生效時「同時」開始適用
所以才會有適用上的衝突
(這點和一般的行政命令發佈後生效不一樣)
您的說法有一點怪怪的
您說:「函釋向後生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有前後釋示不一的情形」
那,如果原則上向後沒有問題,那為什麼在函釋前後不一的時候
反而要例外往前生效,造成法律適用的衝突呢?
既然原則向後生效,那前後函釋不一的時候
不就正好向後生效,不會有釋287所要解決的爭議了?
既然可以向後生效
那釋287的案主就不會聲請解釋了:P
----|-----------------|----------------|---------
前函釋發佈 行政處分確定 後函釋發佈
釋287的案主,就是想要依據溯及適用的後函釋來變更在前的行政處分
如您所說「原則向後適用」的話
則根本不會有本案的爭議問題產生
推 juotung:這就是我一再想跟你溝通的觀念了 11/29 22:58
→ juotung:去討論複雜的法規結構、法律原則當然是好事 11/29 22:59
→ juotung:但更重要的是要怎麼收回來,要怎樣在一個大家都勉強能 11/29 22:59
→ juotung:接受的地方把問題的尾巴翦除掉。 11/29 23:01
→ juotung:直接性的東西的確不是全豹,但我們要的也絕對不是全豹 11/29 23:02
推 juotung:說實在的,如果純說理,我完全有信心在任何法律問題上 11/29 23:04
→ juotung:得到正反結論,只要我願意。但法律不能這樣幹 11/29 23:05
推 seiku:要不要乾脆說,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形成? 11/30 01:06
→ seiku:各打五十大板能有助於公共辯論?:) 11/30 01:06
各打五十大板並非我的原意
不過越討論越具體可能更有助於公共辯論
越討論越抽象很有趣沒錯,
但比較適合對問題做哲學思辨、藝術這些試圖把握永恆與整體的學問:)
對於解決一時的、局部的爭議...幫助有限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5.48
→ geesegeese:到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討論吧!在這裡充當律師沒用 11/30 19:54
→ juotung:那這裡什麼才有用呢? 11/30 20:12
→ geesegeese:這裡是媒...抗...版.. 抬頭看看進版畫面吧! 12/01 19:23
推 nidor:雖然我看沒有很懂 可是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討論吧..... 12/01 22:45
→ nidor:總不好只剩罵記者罵編輯跟挑錯字天空標...這樣有什麼意義呢? 12/01 22:45
→ nidor:成立這個板應該是為了在討論中可以凝聚一種共識吧 12/01 22:47
→ nidor:雙方能夠互陳論點 其他不懂的人才能從中學習應該有的態度 12/01 22:48
→ nidor:這樣才有可能達成一種共識 形成比較深入的輿論 12/01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