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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ku:可是法律本來就不是光靠直接性的文義就可以解決 11/29 22:17
我的看法是 法律原則上就最好是靠(相對而言)較為直接性的文義來解決爭議 只有在直接性的文義大家原則上都願意接受的情形下 我們去談修法、制度改革才有意義 否則就會像現在一樣 人人解釋法律都要回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去繞一圈 那些東西反而是最模糊、最抽象、最不可能有共識的東西 導致修了法也沒用 因為不管怎麼修,大家還是要回到原理原則上去吵 我願意再聲明一次 這不是說直接性文義至上 而是說如非極端必要的情況下(例如完全的欠缺規定,連摸得著邊的都找不到) 儘量不要直接從原理原則解決爭議問題 (例如您所提的實質控制說...那些學說) 善門一開萬鬼俱來 越抽象的法則,越欠缺安定性 之前我曾經試圖說服一位法律人 希望他不要難的東西看得懂,簡單的東西反而看不懂 這裡我希望也能說服你:)
seiku:畢竟這號函示還是在衛廣法第十條的文義射程內 11/29 22:18
seiku:再者,依釋 287,釋示發布後,向前追溯至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11/29 22:25
seiku:至於向後生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有前後釋示不一之情 11/29 22:26
seiku:形。釋 287 是在討論這個,否則當然向後生效。 11/29 22:27
釋287是說明如果有先後兩個都有效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時的解決辦法 那為什麼要解決?有什麼問題? 不就是因為「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時開始適用」嗎? 不管是一個、兩個或是多個針對同一條文的函釋,或先或後的發佈 都是溯及該法規生效時「同時」開始適用 所以才會有適用上的衝突 (這點和一般的行政命令發佈後生效不一樣) 您的說法有一點怪怪的 您說:「函釋向後生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除非有前後釋示不一的情形」 那,如果原則上向後沒有問題,那為什麼在函釋前後不一的時候 反而要例外往前生效,造成法律適用的衝突呢? 既然原則向後生效,那前後函釋不一的時候 不就正好向後生效,不會有釋287所要解決的爭議了? 既然可以向後生效 那釋287的案主就不會聲請解釋了:P ----|-----------------|----------------|--------- 前函釋發佈 行政處分確定 後函釋發佈 釋287的案主,就是想要依據溯及適用的後函釋來變更在前的行政處分 如您所說「原則向後適用」的話 則根本不會有本案的爭議問題產生
juotung:這就是我一再想跟你溝通的觀念了 11/29 22:58
juotung:去討論複雜的法規結構、法律原則當然是好事 11/29 22:59
juotung:但更重要的是要怎麼收回來,要怎樣在一個大家都勉強能 11/29 22:59
juotung:接受的地方把問題的尾巴翦除掉。 11/29 23:01
juotung:直接性的東西的確不是全豹,但我們要的也絕對不是全豹 11/29 23:02
juotung:說實在的,如果純說理,我完全有信心在任何法律問題上 11/29 23:04
juotung:得到正反結論,只要我願意。但法律不能這樣幹 11/29 23:05
seiku:要不要乾脆說,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形成? 11/30 01:06
seiku:各打五十大板能有助於公共辯論?:) 11/30 01:06
各打五十大板並非我的原意 不過越討論越具體可能更有助於公共辯論 越討論越抽象很有趣沒錯, 但比較適合對問題做哲學思辨、藝術這些試圖把握永恆與整體的學問:) 對於解決一時的、局部的爭議...幫助有限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5.48
geesegeese:到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討論吧!在這裡充當律師沒用 11/30 19:54
juotung:那這裡什麼才有用呢? 11/30 20:12
geesegeese:這裡是媒...抗...版.. 抬頭看看進版畫面吧! 12/01 19:23
nidor:雖然我看沒有很懂 可是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討論吧..... 12/01 22:45
nidor:總不好只剩罵記者罵編輯跟挑錯字天空標...這樣有什麼意義呢? 12/01 22:45
nidor:成立這個板應該是為了在討論中可以凝聚一種共識吧 12/01 22:47
nidor:雙方能夠互陳論點 其他不懂的人才能從中學習應該有的態度 12/01 22:48
nidor:這樣才有可能達成一種共識 形成比較深入的輿論 12/01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