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tans (阿左)》之銘言:
: 兩個程度差異很大的事情可以劃上等號?
就本案來看的確可以說是性侵。
因為被害人未滿16歲,屬於刑法當中「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舊「姦淫幼女罪」)
當中所保護的客體,縱然被害人同意,仍是犯罪。而本條規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
亦顯見本條規範之行為屬於性侵害之一種。
本條規定要旨在於未成年人發育未全、思慮未週,縱然獲得其同意而發生性關係,也
不代表這個年紀的人已有足夠能力為自己做如此重大的決定。否則用糖果誘騙小女孩\
小女生而與之發生關係的人也都不算是性侵了。
趁被害人年幼無知而誘騙使之與發生性關係,對年紀尚輕的男女而言身心影響甚鉅,因
為年紀小小的小朋友可能不曉得性是怎麼一回事,長大瞭解了之後常會有很深的罪惡感
與羞辱感;且年紀太小就發生性關係也有成為子宮頸癌高危險群的可能,更不消說還有
懷孕墮胎等問題。
為了保護15歲以下的小朋友們的身心發展健全,才會有如此規定。所以說這種行為不算
性侵,實在是說不過去。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3085862.shtml
: 性侵國中女 日記成證據
: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從事美容業的謝姓男子與未滿16歲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的母親向台
: 北地檢署控告謝妨害性自主。女童在日記中記錄與謝交往、初嘗禁果的過
: 程,檢方認為日記不會說謊,昨天將謝起訴。
: 女童母親開庭時告訴檢察官,她發現女兒與謝姓男子有不正常關係後,打
: 電話去罵謝,謝說溜嘴表示「做的時候有戴保險套」,讓她非常氣憤,而
: 且,她檢查女兒日記,女兒對於在網路上認識新朋友感覺很刺激,沒有不
: 愉快,也記下和謝有過兩次性經驗。
: 檢警偵查時,謝姓男子否認與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表示和她只是單純朋
: 友,女生也沒有去過他家等,矢口否認與她有親密關係。
: 不過,國中女生在母親強力要求下,畫出謝姓男子住處的擺設、家具等現
: 場圖,與檢警勘驗現場所差無幾。此外,檢察官還認為,女童的私人日記
: 記下與謝發生兩次性關係,應該不假,認定謝的犯行。
: 起訴書指出,謝姓男子於6月5日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國中女生,6月下旬兩
: 次在謝家中與她發生關係,被她的母親一狀告上警局,檢方認為,雖然國
: 中女生並非被謝強迫失身,但她的年紀不到16歲,對身體還沒有自主權,
: 謝仍觸法。
: 【2005/12/2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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