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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引述《gitans (阿左)》之銘言: : : 兩個程度差異很大的事情可以劃上等號? : 就本案來看的確可以說是性侵。 : 因為被害人未滿16歲,屬於刑法當中「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舊「姦淫幼女罪」) : 當中所保護的客體,縱然被害人同意,仍是犯罪。而本條規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 : 亦顯見本條規範之行為屬於性侵害之一種。 : 本條規定要旨在於未成年人發育未全、思慮未週,縱然獲得其同意而發生性關係,也 : 不代表這個年紀的人已有足夠能力為自己做如此重大的決定。否則用糖果誘騙小女孩\ : 小女生而與之發生關係的人也都不算是性侵了。 這條法律徹底的否決未成年人有性自主的同意權。雖然法律這麼規定, 可是我覺得勢必會受到時代挑戰。國外已經把性同意年齡降低很多了, 唯獨台灣還沒有這方面的檢討聲音 : 趁被害人年幼無知而誘騙使之與發生性關係,對年紀尚輕的男女而言身心影響甚鉅,因 : 為年紀小小的小朋友可能不曉得性是怎麼一回事,長大瞭解了之後常會有很深的罪惡感 : 與羞辱感;且年紀太小就發生性關係也有成為子宮頸癌高危險群的可能,更不消說還有 : 懷孕墮胎等問題。 : 為了保護15歲以下的小朋友們的身心發展健全,才會有如此規定。所以說這種行為不算 : 性侵,實在是說不過去。 :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3085862.shtml : : 性侵國中女 日記成證據 : :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 從事美容業的謝姓男子與未滿16歲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的母親向台 : : 北地檢署控告謝妨害性自主。女童在日記中記錄與謝交往、初嘗禁果的過 : : 程,檢方認為日記不會說謊,昨天將謝起訴。 : : 女童母親開庭時告訴檢察官,她發現女兒與謝姓男子有不正常關係後,打 : : 電話去罵謝,謝說溜嘴表示「做的時候有戴保險套」,讓她非常氣憤,而 : : 且,她檢查女兒日記,女兒對於在網路上認識新朋友感覺很刺激,沒有不 : : 愉快,也記下和謝有過兩次性經驗。 : : 檢警偵查時,謝姓男子否認與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表示和她只是單純朋 : : 友,女生也沒有去過他家等,矢口否認與她有親密關係。 : : 不過,國中女生在母親強力要求下,畫出謝姓男子住處的擺設、家具等現 : : 場圖,與檢警勘驗現場所差無幾。此外,檢察官還認為,女童的私人日記 : : 記下與謝發生兩次性關係,應該不假,認定謝的犯行。 : : 起訴書指出,謝姓男子於6月5日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國中女生,6月下旬兩 : : 次在謝家中與她發生關係,被她的母親一狀告上警局,檢方認為,雖然國 : : 中女生並非被謝強迫失身,但她的年紀不到16歲,對身體還沒有自主權, : : 謝仍觸法。 : : 【2005/12/28 聯合報】 @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95.32
SydneyShiu:台灣也不能說沒有聲音,何春?就提過不少次 12/28 15:48
SydneyShiu:不過數字我想不可能有大家滿意的,難道要取消限制嗎? 12/28 15:49
YOPOYOPO:何春"蕤" 另 有關幾歲才能發生性行為 台灣在這方面的確 12/28 18:58
YOPOYOPO:缺乏完整全面的探討 何的研究只是個起步 只是目前如果一 12/28 18:59
YOPOYOPO:直拿掌著保護未成年的大纛 其實沒有太大的說服就是 12/28 18:59
YOPOYOPO:至於本案在法律上看來的確是性侵 這點依法而論是沒啥疑點 12/28 19:00
YOPOYOPO:有疑的是其背後的價值觀與性別權力 so 記者並沒報錯 12/28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