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arewitch (Candy Perfume Girl)》之銘言: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就本案來看的確可以說是性侵。
: : 因為被害人未滿16歲,屬於刑法當中「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舊「姦淫幼女罪」)
: : 當中所保護的客體,縱然被害人同意,仍是犯罪。而本條規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
: : 亦顯見本條規範之行為屬於性侵害之一種。
: : 本條規定要旨在於未成年人發育未全、思慮未週,縱然獲得其同意而發生性關係,也
: : 不代表這個年紀的人已有足夠能力為自己做如此重大的決定。否則用糖果誘騙小女孩\
: : 小女生而與之發生關係的人也都不算是性侵了。
: 這條法律徹底的否決未成年人有性自主的同意權。雖然法律這麼規定,
其實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未滿16歲之人」。
雖然我這裡筆誤寫成「未成年人」,不過我在其他地方有註明「未滿16歲」,所以應該
是不會誤會的才對吧。
「未成年」指的是未滿20歲,我們的法條還沒那麼嚴格否定所有未滿20歲的人的性自主
決定權。
而且15歲以下也真的太小了點。
此外先放下年紀要定多少比較合適的爭議;現實上他就是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那說他
是性侵害並沒有不對。
你說的年紀應定多少為合理,這是修法的問題,在修法前應以現行法律為準。
: 可是我覺得勢必會受到時代挑戰。國外已經把性同意年齡降低很多了,
: 唯獨台灣還沒有這方面的檢討聲音
: : 趁被害人年幼無知而誘騙使之與發生性關係,對年紀尚輕的男女而言身心影響甚鉅,因
: : 為年紀小小的小朋友可能不曉得性是怎麼一回事,長大瞭解了之後常會有很深的罪惡感
: : 與羞辱感;且年紀太小就發生性關係也有成為子宮頸癌高危險群的可能,更不消說還有
: : 懷孕墮胎等問題。
: : 為了保護15歲以下的小朋友們的身心發展健全,才會有如此規定。所以說這種行為不算
: : 性侵,實在是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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