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YATO:sorry google是寫01/30的....可能中間有錯...抱歉 02/02 18:52
※ 引述《HAYATO (我不是梁朝偉)》之銘言:
: 水果日報還有當天的電視新聞讓我很懷疑這件事情
: 婦幼隊的態度差?耍官僚?而且是工作十年的女警察?
: 那為什麼之前沒有人爆料過? 一個人會突然變得很官僚?
: 我沒有水果的會員,所以無法找出01/30當天的報導
害我找好久 原來是0131的新聞
耍官僚 弱女遭姦 女警休假不辦
2度推拖不作筆錄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howdate=
20060131&Sec_ID=5&NewsType=twapple&loc=TP&PageType=new&Art_ID=2372111
【石秀華、湯寶隆╱高雄報導】一名年僅十八歲的女子,近兩個月來連續遭房東
強姦、猥褻,女子忍辱報警,未料承辦女警林宥臻卻以夜間不適合偵訊為由,未
在第一時間製作筆錄,隔天又以被害人遲到,指摘被害人「放警察鴿子」,還說
要休假兩天等她上班再作筆錄,讓被害人深感委曲,高市婦女新知協會監事傅孟
麗痛批:「實在失職!算什麼人民保母!」
怠忽職守
根據警方受理性侵害案件標準處理流程,應該在被害人記憶猶新下立即詢問製作
筆錄,律師郭憲彰聽聞此事後質疑:「這名女警究竟在忙什麼?她沒空,至少其
他人也應有空!」郭並抨擊說:「公務員上班還挑時間,有這樣的女警,應調離
原單位!」
警方積極調查從重議處
不過,高雄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隊長張姿霞表示,林宥臻警專十期畢業,女警資歷
超過十二年,處理性侵害案相當有經驗,且處事謹慎,隊上都不相信被害女子的
指控與說法。婦幼隊昨晚亦聲明,絕無不受理製作筆錄一事,並強調,「承辦警
員與被害人間或有約定製作筆錄時間延遲及語氣不佳情事,正由本局督察室指派
專人積極調查中,本局絕不護短,將盡速從重議處。」
被害人向《蘋果》記者表示,去年十二月底,趙姓房東(三十歲)中午邀她到房
間看電視喝酒,後來她不勝酒力回房睡覺,沒想到房東竟拿備用鑰匙進房強姦她
,當時她意識模糊,只見房東趴在自己身上,她因無力抵抗被強姦得逞,不料當
晚房東見她仍宿醉不醒無法抵抗,進房二度強姦得逞。
事發後被害人不敢回租屋處,又深怕被軍方關禁閉的男友知情會激動逃兵,只好
暫居友人處,且遲遲不敢報案。本月十六日,女子得知房東女友在家,於是回到
租屋處收東西,但房東卻趁女友外出時,又潛入她的房內企圖強暴她,這次她極
力反抗,房東最後以手指猥褻她的下體得逞。
怪被害人遲到拒作筆錄
被害人忍無可忍,遂前往轄區分局報案,警方按程序通知婦幼隊女警林宥臻到高
雄市小港醫院,但林陪同被害人驗傷後卻告知:「現在很晚了,不適合偵訊,妳
明天下午五時三十分到六時間再來婦幼隊作筆錄。」
隔天下午,被害人與男友到醫院拿驗傷同意書,因碰到下班交通尖峰時段,無法
準時趕抵婦幼隊。被害人表示,期間林宥臻打了三通電話催促,第三通更直接在
電話中向被害人男友表明:「今天不用作筆錄了,你們放我鴿子,所有的人都被
你們拖延。」被害人表示,後來他們仍趕至婦幼隊,並一再對林宥臻道歉,但林
卻回說:「現在沒空替你們作筆錄。」並表示要連休兩天假後才上班,到時再作
筆錄。
被害人與男友離開婦幼隊後,覺得警方辦案的流程很奇怪,於是又打電話向當初
報案的轄區分局請教,分局承辦警員得知婦幼隊當天仍未作筆錄後,為顧及當事
人權益,於是請她回分局,由分局派女巡官完成筆錄,再將資料轉交婦幼隊接辦。
女警喊冤:對方改日期
針對被害人指控,林宥臻表示,報案當夜是被害人與男友表示要回去搬家,主動
要求隔天再作筆錄,並非她不做。她也否認說過被放鴿子的話,她解釋,對方比
約定時間晚三小時才到,後來兩人又因遲到的事吵了起來,她因有其他勤務要執
行,當場詢問被害人是否要作筆錄,被害人表示可擇期,並在與男友討論後,決
定約在三天後,並非她主動提出此日期。
被害人昨晚表示,改日期根本是女警提出,她們只是配合而已。「一開始不懂警
方辦案流程,只覺得該名女警作法很奇怪,分局的警員就很好心,不僅帶我們去
醫院,作法也比較積極」;後來知道性侵案的標準處理流程後,她指摘該名女警
很沒有責任感,「為何不當下就作完筆錄,好像我的案件不是很重要!」
律師郭憲彰指出,剛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身心難免受創,若評估可製作筆錄,
警方宜當下記載關鍵的案發過程,否則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或其他事情的介入而受
到影響或喪失。
強姦報案遭刁難示意圖
1.去年底,女子遭房東灌醉連續強暴兩次,今年又遭房東猥褻,女子憤而報案。
2.女子到婦幼警察隊作筆錄遲到,女警竟以將休假兩天為由,要女子3天後再來。
女子遭強姦報案過程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被害人
2005/12
被害女子一天內遭房東強姦2次,因怕男友得知,未報警。
2006/01/16傍晚
房東再對女子猥褻,女子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
2006/01/16 23:00許
婦幼警察隊女警趕到醫院,向被害人提及夜間不適合作筆錄,改約隔天下午。
2006/01/17 17:30~18:00
被害人與男友因處理健保卡及拿驗傷單,奔波醫院時間耽擱,承辦女警竟打電話
要被害人不用到婦幼警察隊了。
2006/01/17 20:30
被害人與男友仍趕至婦幼隊向女警賠不是,女警表示因有其他勤務,且明後天休
假,改約當事人20日再作筆錄。
2006/01/17 21:00
被害人轉往轄區分局,由分局女巡官替她完成筆錄。
2006/01/21晚間
警方約談加害人到案說明。
警方受理性侵案標準流程
警分局各單位24小時受理報案。
→被害人至醫院採證時,通報婦幼隊女警陪同驗傷、採證及製作筆錄。
→若當事人在夜間報案,警方評估身心狀況不穩,可另約時間作筆錄。
→若當事人身心平穩,為了保全證據、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應在其記憶猶新
下即時訊問被害人製作筆錄,再由社工員進行訪視評估。
→警方製作完筆錄後,連同被害人驗傷診斷書彌封,移交檢方簽收偵辦。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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