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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高年億也是當事人呢? 如果消息來源正是會顯示高年億也是共犯呢? 如果這則新聞沒有消息來源而根本就是高年億杜撰用來放空股市以獲利呢? 如此不就可以藉記者免洩消息來源之特權來掩飾罪行? 記協要求立法保障記者免洩消息來源之權力, 但美國或其它西方民主國家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嗎? 記者與消息來源若是共犯或根本沒消息來源而是記者杜撰的, 這種罪行或漏洞, 法律如何防範呢? 就算記者的免洩消息來源之權力可以被視為公共利益, 但與其它公共利益衝突的話, 誰比較優先? 優先的判定標準為何? 幾家媒體把法官的裁定視為洪水猛獸, 但卻不去檢討上述的相關問題或反省消息來源濫用之不當. 在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力之餘, 也該對如何審慎運用消息來源有所規定甚至納入法律裡. 不要只會要糖吃卻不負義務, 或球員兼裁判, 只會從記者的角度出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3.102
hambear:我比較好奇的是 顯然有人利用(或串通)記者 利用所發的新聞 04/25 18:34
hambear:大賺一筆 以如今發展看 這似是既定事實 記者不是愛問感想 04/25 18:35
hambear:那應該去問聯合報:"你對於被人利用來放空股票感想如何?" 04/25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