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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罰 早已修法排除 黎建南/自由作家(高雄市) 聯合報高年億記者出庭作證時,因保護新聞來源,遭法院裁罰三萬元 。記者有無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絕對特權,值得冷靜深入的探討。 誠如聯合報聲明所言,媒體負有監督公權力及守望社會的責任,而保 護消息來源,使不致產生寒蟬效應,誠為履行此一責任之重要基礎, 司法不宜破壞此基礎,媒體亦不可自毀此基礎。法院裁定理由亦認為 記者與醫師、律師、宗教師等,在保護消息來源與消息來源之高度信 賴關係均相類似,理應在刑事訴訟法上明確規定記者亦得拒絕證言, 唯現行法律未作規定乃立法疏漏,似乎認肯記者應有保護消息來源的 特權。 然而,法律上的特權,除了少數是絕對特權,如被告不自證己罪外, 多屬相對特權。美國曾有一判例,某被告在找神父作懺悔告解時,謊 稱內心痛苦,要離開告解室平靜一下心情,卻在離開的短暫時間犯罪 後,再回到告解室懺悔。法官即裁定神父不必對被告告解內容作證, 但必須對被告留在告解室的確實時間作證。因為任何特權不能被利用 掩護犯罪。所以台灣記者協會聲明中,提到國外實例,只是「大多」 尊重記者本身判斷是否出庭,而非「全部」尊重記者決定。 先進國家非常強調專業倫理,媒體專業人士應有本身專業的經驗與道 德。記者與醫師、宗教師在消息來源者之信賴關係固然相同,但醫師 等在接受消息後是封鎖消息,記者卻是透過媒體擴散出去,二者影響 力大大不同。由於媒體的影響力極大,有人「善用」媒體,如利用媒 體救助急難者,喝阻非法者;有人「利用」媒體打知名度,更有人「 惡用」媒體傷人違法,甚至有極少數不肖記者配合別人惡用媒體,也 是事實。若法官認為記者說出新聞消息來源,是確定被告利用新聞犯 罪的唯一關鍵證據,則應與記者充分溝通,讓記者以專業經驗判斷是 否被人「惡用」媒體,以專業良知斟酌如何在「道德衝突」中取捨。 既有「立法疏漏」的問題,法院更應審慎作出處罰之裁定。記者保護 消息來源即使是相對特權,也應受到絕對的專業尊重;當然記者也應 絕對的自重,不應成為犯罪者利用的工具。 至於法院昨天再傳高年億記者出庭,因高仍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予 連續處罰,則明顯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並無如行政執行 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得連續處罰。而且早年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三條 有得連罰兩次的規定,後經兩度修正為現在第一九三條,已明文排除 連續處罰的規定,法院沒有擅自解釋得連續處罰的絕對特權。 【2006/04/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0765.shtml -- ══════════════════════════════════ 如有任何問題,或批評指教,都非常歡迎您~隨時留言給我(∩_∩)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grace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44.126
rtmax:標題有刻意放大末段內容之嫌 04/26 14:25
badwater:這個黎先生是那位狠胖 自稱名嘴的那位嗎 04/26 18:34
liaommx:感覺上..最後一段是主編自己加上去的?XD 04/26 22:19
qianxin:回二樓,是的,還是選舉專家,新聞墓仔埔的常客 04/27 04:56
vixen:是搞不清楚美國也有半數的州沒有shield法嗎? 04/28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