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xen:各州? 是有哪幾州, 怎麼不敢說? 04/28 14:48
騷擾記者 逼當調查權附庸
陳盛/紐奧良大學政治學博士(桃園市)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保護消息來源,遭台北地方法院連續裁定最高額罰
鍰,直到記者「就範」為止。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即便現行的刑
事訴訟法沒有修正,高記者仍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二年的柏恩茲伯案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三名
記者拒絕向大陪審團提供所需的消息,最高法院雖然以五比四的票數
否決了三名記者提出的「記者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之說,但是更重要
的是,最高法院同時也表明,記者取得新聞仍有其特權,這扇特權之
門並沒有完全關閉,如果陪審團傳訊記者作證並非出於善意,如果官
方的調查有騷擾記者或報社之嫌,那麼記者就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
證。因此在這項判決作出後,各州陸續訂定保護記者取得消息的法律
規定。按各州立法旨意概有兩項要點,一個是禁止政府將記者做為調
查權的附庸,另一個就是禁止政府「騷擾」記者。其實這兩個要點正
是柏恩茲伯案大法官包威爾不同意見書的主要論點。
台北地院既然肯定記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專業倫理,因此不宜以最高
金額進行裁罰,而且更不宜連續處罰。另外,檢察官聲請法院裁罰,
事實上已經構成對高記者的「騷擾」。原因何在呢?
試看高檢署九十四年十月廿五日新聞稿,高檢署公開宣佈,「本署查
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林明達等不法放空勁永股票集團案(俗稱「股
市禿鷹案」),已於昨日偵查終結…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概要如下:
…至同年三月十五,李進誠『又將』檢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結
果之簽呈內容洩漏給『不知情』之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供其引用在翌
日刊出之有關勁永做假帳負責人已遭限制出境之獨家報導上,使勁永
股價從該日起連續下跌,致林明達等人得以在低價時回補獲利」。
關於高年億記者部份,高檢署這份新聞稿透露出兩個訊息,第一個是
高檢署自己也承認,高年億對放空套利一事「不知情」,因此就沒有
台北地院所謂「保護犯罪行為」的問題存在,記者既然不是政府調查
權的附庸,當然沒有義務聽命協助調查而違反新聞專業倫理。
更重要的是第二個,整篇新聞稿使用的是肯定句,「李進誠又將…查
核結果…洩漏給…聯合報記者」,而不是李進誠「疑似」將查核結果
洩漏給記者。換言之,依法論法,高檢署對李進誠的洩密一事已經掌
握確鑿證據,否則這種肯定句的使用就有未證先判之嫌,傷害到被告
的權益。
揆諸高檢署新聞稿用語,既然高檢署已掌握證據,傳訊高年億出庭作
證就毫無必要,沒有傳訊必要而傳訊之,不是騷擾是什麼?既然高檢
署已經掌握證據,高年億當然有權依據刑訴法第一九三條規定,以這
個正當理由來拒絕出庭作證,否則所謂「尊重記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
專業倫理」就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根本不是什麼真的尊重。
【2006/04/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0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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