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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又,仔細看過裁定理由的話, : 會發現最搞笑的是,本案中該「消息來源」亦聲請傳喚該記者出庭作證, : 果該記者的確係由該被告處得知消息, : 該記者又有何理由堅持保護他人已放棄之權利? 我猜啦,這跟工作性質有關 只要鬆口說話,那以後也不用再跑這路線甚至做記者了(雖然,幹麼一定要做?) 以後你的消息來源(這裡不論好壞)要如何信任你真的會保護他們的身分? 有些路線,記者與消息來源是處於爾虞我詐的複雜模糊狀況 我個人認為這件個案根本只關於記者甚至這家報紙未來的可信度問題 對新聞自由的損害,絕沒有之前搜索媒體那樣還值得緊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249 ※ 編輯: isalbarn 來自: 61.230.122.249 (04/27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