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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lbarn (蛋)》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又,仔細看過裁定理由的話, : : 會發現最搞笑的是,本案中該「消息來源」亦聲請傳喚該記者出庭作證, : : 果該記者的確係由該被告處得知消息, : : 該記者又有何理由堅持保護他人已放棄之權利? : 我猜啦,這跟工作性質有關 : 只要鬆口說話,那以後也不用再跑這路線甚至做記者了(雖然,幹麼一定要做?) : 以後你的消息來源(這裡不論好壞)要如何信任你真的會保護他們的身分? : 有些路線,記者與消息來源是處於爾虞我詐的複雜模糊狀況 : 我個人認為這件個案根本只關於記者甚至這家報紙未來的可信度問題 : 對新聞自由的損害,絕沒有之前搜索媒體那樣還值得緊張 順帶補充,刑訴182條在本人允許的情形下,也是排除拒絕證言權的。 如果因為個案而全盤否定記者有拒絕證言之可能, 那也是太過,而且似乎沒人這樣主張。 不過業務倫理上需要保密的工作太多了,又何止記者而已? 隨便舉些例子: 偵探或徵信社的員工可否拒絕透露其委任人的身分? RD部門的員工可否就該公司開發中之產品內容拒絕證言? 電信業者可否拒絕對法院揭露其客戶之註冊資料? 答案都是否定的。 此外,實務上許多契約在訂定保密約款的時候, 也會明訂當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時即不受保密約款之拘束。 若不是因為新聞自由在憲法上的特殊地位, 光憑職業上的需要是不足以作為拒絕證言權的論理依據的。 其實記者與媒體應該要感謝這次的裁定, 至少經過這次裁定,「記者原則上有拒絕證言權」這件事已經確定有了先例, 剩下的只是在個案中爭執究竟有沒有合理理由, 以及繼續細部的劃清有或沒有的界線, 這已經是其他職業,除了法條中明列者外,所沒有的待遇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0.47
isalbarn:同意^^ 04/28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