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star:法院? 法院處罰的是罰金,是「刑罰」哩! 記者有沒有弄錯? 05/12 16:29
噓 edctw:沒有延誤班次,沒有導致停駛,上什麼法院,精神賠償嗎?Orz 05/12 16:30
推 paleomort:行政法院,判罰鍰。 05/12 18:25
推 mstar:如果是行政法院,那仍是捷運公司先罰鍰,並不是行政法院開罰 05/12 19:07
→ mstar:行政法院只是確認罰鍰處分有效... 記者胡扯弄亂因果次序 05/12 19:09
被處罰款通常有兩種情形:
1.違反刑法,被處「罰金」 -> 刑罰,由法院判處
2.違反公法上義務,被處「罰鍰」 -> 行政罰,由行政機關開罰
(註1:法院也可裁處罰鍰,通常是違反法庭上的義務,如先前的高大記者事件
註2:另有一種行政罰的罰款叫「怠金」,跟罰鍰類似但可連續處罰,此處不提..)
依此次事件,應該不是捷運公司受到什麼損害而向該女提出民事告訴 (這不是「罰」)
也不像是她犯了刑法、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她罰金 (只有這樣才能說是「法院判罰」)
本報導的狀況應該是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處該女「罰鍰」
她認為這個罰鍰行政處分違法,因此向捷運公司的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被台北市政府維持原處分後,她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因此並不是行政法院「判罰」,是判決「維持原罰鍰處分」或「確認原罰鍰處分」
除了法庭上依訴訟法可罰的狀況外,行政法院並不會主動判罰什麼
還有,這 1500 元的罰鍰不是「賠」給捷運公司,是繳入國庫 or 市庫
就跟一般的罰單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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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1.217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31.217 (05/12 20:27)
推 pig:題外話,一個月花10萬是正面還是反面怎麼解讀倒是完全不用懷疑 05/12 20:36
→ pig:我要推上一篇 05/12 20:37
推 hambear:看到這篇 我想記者真的應該採取證照制~ 以免帶頭誤導大眾 05/13 02:21
推 foxzgerald:那這張證照還真難考阿XD 得知天知地.無所不知 :P 05/15 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