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duionomo:大好文~~很有內涵的人才寫得出這種文字 05/20 10:22
不只台灣,許多其他的國家也有類似台灣相同的困境。那就是,明明
就是追求商業利益的媒體、明明就是把新聞當商品來賣的媒體,為什
麼躲在新聞自由的保護傘之下就可以免除它們應該負的法律責任。除
了誹謗罪或洩密罪這種勉強還有制裁空間的情況,最麻煩的狀況就是
天天在上演的假新聞。
最大的問題來自於對「言論自由市場」的迷思。這個概念簡單又易懂
,並且把所有的媒體亂象都歸咎於消費者的選擇。好像只要消費者願
意買,什麼新聞商品都可以做,連假新聞都當作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
。
偏偏有趣的是,一方面講究「市場機制」,但是伴隨著市場機制應該
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向是買到黑心電視或黑心食品一樣的法律責任,
新聞媒體一樣都不想要擔負。一講到法律責任,就變成打壓新聞媒體
了。他們宣稱,如果讓媒體負擔法律責任,會有寒蟬效應,這樣一堆
像是五角大廈案或是水門案(早就聽膩了)這種維護公益的新聞就不
會出現了。這時候,媒體一方面希望追求「市場」的自由,一方面要
躲在「公益」的保護傘之下,好的都要,責任通通都沒有。
我想言論自由市場的觀念要重新檢討了,至少要做一定程度的補強。
如果媒體認為這是自由市場,國家的干預程度可以降低,但是閱聽人
與媒體之間的關係就應該清楚的定位為消費關係,並且其他商品應該
要擔負的產品責任媒體也一樣必須要擔負。如果媒體認為他們的性質
是追求公益,那麼他們的確可以得到比較高的憲法保障,但是同時也
必須要遵守一定程度的公共原則的要求。最糟糕的是混合著追求共善
與追求商業利益的模糊概念,一方面主張市場機制免除公共責任,一
方面又迴避市場機制應該有的消費責任。這是國內在談言論自由市場
的時候常常見的一種迷思。
感想文發表完畢,佔用了不少版面,不好意思。回到原PO的主題,我
想可能性是相當低的。在現在的情況下,只要該新聞不是指涉你本人
而有誹謗罪或侵害名譽的民事賠償的問題,法院並不會單純的一件假
新聞而要求媒體對消費者賠償。法院至今無法回答新聞媒體是不是商
品,是不是應該肩負消費者責任,一方面是保守性格使然,另一方面
媒體撲天蓋地的靠邀本領我想各位一定也知道。
※ 引述《dduionomo (Win case)》之銘言:
: 我能不能去訂聯合或中時
: 然後定期蒐集報導不實的地方,然後寫信去反應或打電話去反應
: 結果一定是拒絕道歉兼拒絕更正,然後收集相關證據之後。
: 狠很地告他們一狀,這樣告得到他們嗎?
: 請有法律專長的朋友幫忙一下,這種爛媒體真的讓人深惡痛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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