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這款新聞品質,報導擺烏龍
時間Thu Jun 29 21:01:42 2006
http://tw.news.yahoo.com/060629/195/3assx.html
這款立法品質! 修法擺烏龍 7/1起開車要帶安全帽
【東森新聞報 記者曾雅玲˙張博翔/台北報導】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將從7月1日開始上路,不過,其中卻有一條規定,
開車坐車都得要戴安全帽,
駕駛人聽到都直呼太誇張,
原來是交通部修法時沒注意
到文字錯誤,擺了個大烏龍。
要上路了!駕駛人和乘客卻從行李廂拿出兩頂安全帽,有沒有搞錯?你現在是開車
不是騎車,戴著安全帽開車看起來好像怪怪的喔!難不成是想賽車想瘋了,想和賽
車手一樣戴安全帽開車,可是人家是時速2、3百公里,我看你時速大概只有2、30。
什麼!
開車戴安全帽是政府的新規定?翻開法條來看看,7月1日實施新制還真的明
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和乘客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得以逕行舉發。
修法烏龍,
民眾直呼離譜。
駕駛人說,汽車裡面戴安全帽真的太離譜了吧!
這個政府在搞什麼東西。
駕駛人直呼太離譜,難不成計程車載客人還得替客人準備好安全帽?乘客如果看到
戴安全帽的司機,應該也會嚇得不敢上車吧!
交通部說,歹勢啦!
修法的時候沒有
注意到文字出現錯誤,只能等下次修法再改過來,只是
新條文經過,交通部,行政
院研擬,再到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大會三讀通過怎麼都沒注意到?這個烏龍條文,
還真的是匪夷所思。
========================
1.這是立委提案,不是行政院提案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3100;0283;0285
………進行第七條之二。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立委提的草案,關交通部什麼事?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04;0104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07;0107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10;0111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16;0117
……
依審查通過內容擬再將各條款之『車輛』修正為『汽車』等計4條修正條文
部分,鑑於「車輛」為本條例第3條第8項所明定之用語,本部認不宜修正,建議
仍宜維持5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審查通過之修正內容。此類條文包括:第7條之2
、………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600;0054;0055
2.「交通部修法時沒注意」「政府的新規定」「政府在搞什麼」
既然是立委提的草案,那關政府什麼事? 竟把自己無知的臆測寫在文中
3.「駕駛人、民眾直呼離譜誇張」? 真的有去訪問路人甲乙丙嗎?
還是記者想當然爾就創造出來的?
4.最關鍵的「汽車」。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怎麼說: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所以就是 +-- 具原動機之
汽車 --+-- 四輪以上汽車
| +-- 機械腳踏車
車輛 ---+-- 人力、獸力車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中規定主要罰則的第三章多是寫「汽車」
像是:
第 53 條
Ⅰ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Ⅱ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你不會因為騎機車闖紅燈被開單後,跑去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議,
說法條規定處罰的是「汽車駕駛人」,而你是機車駕駛人所以不能罰吧?
這次無知記者認為有問題的第七條之二是在本條例的第一章「總則」,並不是罰則
而是類似法例、定義、概說之類的條文,主要罰則是在第二~五章內
(不知記者會不會踢爆行政立法竟然聯合圖利機車騎士,條例中都只處罰「汽車」)
新聞稿經過記者研擬、再送編輯、主編審查,通過送出刊登怎麼都沒注意到?
這個烏龍新聞,還真的是匪夷所思
更悲哀的是,還是有很多人隨著
□□記者起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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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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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rt620:這款新聞品質! 報導擺烏龍 7/1起記者要帶腦殘帽 06/2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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