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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4.最關鍵的「汽車」。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怎麼說: :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 : 、獸力行駛之車輛。 : : 所以就是 +-- 具原動機之汽車 --+-- 四輪以上汽車 : : | +-- 機械腳踏車 : : 車輛 ---+-- 人力、獸力車 : :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中規定主要罰則的第三章多是寫「汽車」 : : 像是: : : 第 53 條 : : Ⅰ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 :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 Ⅱ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 你不會因為騎機車闖紅燈被開單後,跑去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議, : : 說法條規定處罰的是「汽車駕駛人」,而你是機車駕駛人所以不能罰吧? : 真的搞懂這個東西的人大概只有幾種人: : 1.交通裁決所、監理站所、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 : 2.交通運輸學門的學生、畢業生、教師 : 3.立志於法規研究者 : 4.像我一樣閒到發慌的待業青年 Orz : 因為平常沒事幹是不會有人去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的 : (補充:原動機可以跟引擎劃上等號,跟電動馬達也未嘗不可) : 所以,我也只能說:你知道的,台灣的記者(妓者)寫稿的時候大多都沒啥知識的 蘋果日報今天跟進報導了 開車坐車戴帽 烏龍立法不罰 學者:這樣做更可笑 【李姿慧、張勵德、吳家翔╱台北報導】六十六項交通新制明上路,但新版《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發生大烏龍,其中有條文的內容竟出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 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字眼,讓民眾傻眼,誤以為周六起開車或搭汽車都要戴安 全帽。 交通部澄清,該法條文字屬誤植,開車或搭車沒戴安全帽絕對不會罰。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七條之二,增訂執法機關採固定式儀器去舉發 時,應定期於網站上公布其設置地點;但部分汽車駕駛人行為則排除在上列規定中 ,這些行為包括行駛路肩、違規超車等,最後還加上一項「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立法院三讀荒謬 民眾林純瑜啼笑皆非地表示「太荒謬」,竟然還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直說這簡直 是立法史上最大烏龍,「不敢相信我們的法是這麼隨便就定出來。」民眾張志祥也 說:「開車怎麼戴安全帽,又不是要開賽車,這規定實在太離譜。」 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教授王晉元也表示,他從未聽過這種事情,這樣的法 條出爐,無論是否誤植,專業性都不夠。 立委硬拗適用無礙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汽車本來就 包括機車在內,因此條文未刻意區分四輪汽車、還是二輪的機車,一律均統稱汽車 ,適用上並無疑義。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解釋,誤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 戴安全帽」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的處罰規定,「且配戴安全帽規定在第三十一條 已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機車)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才會受罰,不影響執法。」 陳彥伯強調,交通部兩個月前對執法單位進行新制教育訓練時,已說明此為誤植條 文不罰,交通部也將以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不會據此作為取締標準。 對這項荒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指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條 法律都不合理,執法單位根本無從執行,自然不具法律執行力,「只要執法部門不 去執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 律師黃國鐘也說,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法律錯誤,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彌補法條錯誤的 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離嚴謹法制國家應有的體制。 開車戴安全帽立法事件簿 註:75項交通新制中,66項今年7月正式實施,9項則於明年元旦上路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03-2004年 提案 交通部、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 2004年 送審 於立院進行部分審查 註:2004年立委改選時,該修正版本退回交通部、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警政署 2005年 三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重送立院協商,三讀通過,共計75項交通新制 2005/12/28 公告 總統府公布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94.42
mstar:第七之二條本來就不是罰則,罰什麼?記者完全搞錯方向 06/30 22:35
mstar:講立委「硬拗」,完全是自己偏頗看法 06/30 22:37
xglaver:水果日報嘛 看都不想看 07/01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