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kei0524 (開封府包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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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這款新聞品質,報導擺烏龍
時間Fri Jun 30 22:21:52 2006
※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4.最關鍵的「汽車」。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怎麼說:
: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 : 、獸力行駛之車輛。
: : 所以就是 +-- 具原動機之汽車 --+-- 四輪以上汽車
: : | +-- 機械腳踏車
: : 車輛 ---+-- 人力、獸力車
: :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中規定主要罰則的第三章多是寫「汽車」
: : 像是:
: : 第 53 條
: : Ⅰ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 :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 Ⅱ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 你不會因為騎機車闖紅燈被開單後,跑去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議,
: : 說法條規定處罰的是「汽車駕駛人」,而你是機車駕駛人所以不能罰吧?
: 真的搞懂這個東西的人大概只有幾種人:
: 1.交通裁決所、監理站所、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
: 2.交通運輸學門的學生、畢業生、教師
: 3.立志於法規研究者
: 4.像我一樣閒到發慌的待業青年 Orz
: 因為平常沒事幹是不會有人去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的
: (補充:原動機可以跟引擎劃上等號,跟電動馬達也未嘗不可)
: 所以,我也只能說:你知道的,台灣的記者(妓者)寫稿的時候大多都沒啥知識的
蘋果日報今天跟進報導了
開車坐車戴帽 烏龍立法不罰
學者:這樣做更可笑
【李姿慧、張勵德、吳家翔╱台北報導】六十六項交通新制明上路,但新版《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發生大烏龍,其中有條文的內容竟出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
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字眼,讓民眾傻眼,誤以為周六起開車或搭汽車都要戴安
全帽。
交通部澄清,該法條文字屬誤植,開車或搭車沒戴安全帽絕對不會罰。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七條之二,增訂執法機關採固定式儀器去舉發
時,應定期於網站上公布其設置地點;但部分汽車駕駛人行為則排除在上列規定中
,這些行為包括行駛路肩、違規超車等,最後還加上一項「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立法院三讀荒謬
民眾林純瑜啼笑皆非地表示「太荒謬」,竟然還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直說這簡直
是立法史上最大烏龍,「不敢相信我們的法是這麼隨便就定出來。」民眾張志祥也
說:「開車怎麼戴安全帽,又不是要開賽車,這規定實在太離譜。」
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教授王晉元也表示,他從未聽過這種事情,這樣的法
條出爐,無論是否誤植,專業性都不夠。
立委硬拗適用無礙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汽車本來就
包括機車在內,因此條文未刻意區分四輪汽車、還是二輪的機車,一律均統稱汽車
,適用上並無疑義。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解釋,誤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
戴安全帽」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的處罰規定,「且配戴安全帽規定在第三十一條
已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機車)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才會受罰,不影響執法。」
陳彥伯強調,交通部兩個月前對執法單位進行新制教育訓練時,已說明此為誤植條
文不罰,交通部也將以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不會據此作為取締標準。
對這項荒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指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條
法律都不合理,執法單位根本無從執行,自然不具法律執行力,「只要執法部門不
去執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
律師黃國鐘也說,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法律錯誤,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彌補法條錯誤的
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離嚴謹法制國家應有的體制。
開車戴安全帽立法事件簿
註:75項交通新制中,66項今年7月正式實施,9項則於明年元旦上路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03-2004年 提案
交通部、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
2004年 送審
於立院進行部分審查
註:2004年立委改選時,該修正版本退回交通部、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警政署
2005年 三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重送立院協商,三讀通過,共計75項交通新制
2005/12/28 公告
總統府公布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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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star:第七之二條本來就不是罰則,罰什麼?記者完全搞錯方向 06/30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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