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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kei0524 (開封府包大人)》之銘言: : 蘋果日報今天跟進報導了 : 開車坐車戴帽 烏龍立法不罰 : 學者:這樣做更可笑 : 【李姿慧、張勵德、吳家翔╱台北報導】六十六項交通新制明上路,但新版《道路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發生大烏龍,其中有條文的內容竟出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 : 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字眼,讓民眾傻眼,誤以為周六起開車或搭汽車都要戴安 : 全帽。 : 交通部澄清,該法條文字屬誤植,開車或搭車沒戴安全帽絕對不會罰。 :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七條之二,增訂執法機關採固定式儀器去舉發 : 時,應定期於網站上公布其設置地點;但部分汽車駕駛人行為則排除在上列規定中 : ,這些行為包括行駛路肩、違規超車等,最後還加上一項「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立法院三讀荒謬 : 民眾林純瑜啼笑皆非地表示「太荒謬」,竟然還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直說這簡直 : 是立法史上最大烏龍,「不敢相信我們的法是這麼隨便就定出來。」民眾張志祥也 : 說:「開車怎麼戴安全帽,又不是要開賽車,這規定實在太離譜。」 : 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教授王晉元也表示,他從未聽過這種事情,這樣的法 : 條出爐,無論是否誤植,專業性都不夠。 : 立委硬拗適用無礙 :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汽車本來就 : 包括機車在內,因此條文未刻意區分四輪汽車、還是二輪的機車,一律均統稱汽車 : ,適用上並無疑義。 :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解釋,誤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 : 戴安全帽」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的處罰規定,「且配戴安全帽規定在第三十一條 : 已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機車)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才會受罰,不影響執法。」 : 陳彥伯強調,交通部兩個月前對執法單位進行新制教育訓練時,已說明此為誤植條 : 文不罰,交通部也將以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不會據此作為取締標準。 : 對這項荒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指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條 : 法律都不合理,執法單位根本無從執行,自然不具法律執行力,「只要執法部門不 : 去執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 : 律師黃國鐘也說,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法律錯誤,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彌補法條錯誤的 : 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離嚴謹法制國家應有的體制。 剛剛翻了一下新修正的處罰條例,大概比較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分六章,共93條 分別是總則、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附則 機車是被規範在「汽車」這一章裡面,但是這種規範與一般民眾對於「汽車」的概念並 不相符。而事實上,處罰條例第31條也特別載明「機器腳踏車……」;但是,在開車禁 止打大哥大這件事情上,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也區分了「汽車罰3000,機車罰1000」 所以很明顯,處罰條例本身的用詞與民眾的概念相去甚遠,難怪鬧出這麼多笑話 法學教授也搞不清楚處罰條例中的「汽車」是兩個輪子以上,有引擎(原動機)的車輛 只能送一個Orz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01.20
dotZu:我本來還以為有考過機車駕照的,應該都知道「汽車」包括機車 07/01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