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Heng (對罪惡仁慈即對善良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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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這款新聞品質,報導擺烏龍
時間Sat Jul 1 17:49:42 2006
※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 引述《sinkei0524 (開封府包大人)》之銘言:
: : 蘋果日報今天跟進報導了
: : 開車坐車戴帽 烏龍立法不罰
: : 學者:這樣做更可笑
: : 【李姿慧、張勵德、吳家翔╱台北報導】六十六項交通新制明上路,但新版《道路
: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發生大烏龍,其中有條文的內容竟出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
: : 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字眼,讓民眾傻眼,誤以為周六起開車或搭汽車都要戴安
: : 全帽。
: : 交通部澄清,該法條文字屬誤植,開車或搭車沒戴安全帽絕對不會罰。
: :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七條之二,增訂執法機關採固定式儀器去舉發
: : 時,應定期於網站上公布其設置地點;但部分汽車駕駛人行為則排除在上列規定中
: : ,這些行為包括行駛路肩、違規超車等,最後還加上一項「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 :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 立法院三讀荒謬
: : 民眾林純瑜啼笑皆非地表示「太荒謬」,竟然還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直說這簡直
: : 是立法史上最大烏龍,「不敢相信我們的法是這麼隨便就定出來。」民眾張志祥也
: : 說:「開車怎麼戴安全帽,又不是要開賽車,這規定實在太離譜。」
: : 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教授王晉元也表示,他從未聽過這種事情,這樣的法
: : 條出爐,無論是否誤植,專業性都不夠。
: : 立委硬拗適用無礙
: :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定汽車本來就
: : 包括機車在內,因此條文未刻意區分四輪汽車、還是二輪的機車,一律均統稱汽車
: : ,適用上並無疑義。
: :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解釋,誤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
: : 戴安全帽」並非在規範違規者應受的處罰規定,「且配戴安全帽規定在第三十一條
: : 已明文規定機器腳踏車(機車)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才會受罰,不影響執法。」
: : 陳彥伯強調,交通部兩個月前對執法單位進行新制教育訓練時,已說明此為誤植條
: : 文不罰,交通部也將以行政命令告知執法單位,不會據此作為取締標準。
: : 對這項荒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邱駿彥指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條
: : 法律都不合理,執法單位根本無從執行,自然不具法律執行力,「只要執法部門不
: : 去執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
: : 律師黃國鐘也說,行政命令無法改變法律錯誤,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彌補法條錯誤的
: : 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離嚴謹法制國家應有的體制。
: 剛剛翻了一下新修正的處罰條例,大概比較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 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分六章,共93條
: 分別是總則、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附則
: 機車是被規範在「汽車」這一章裡面,但是這種規範與一般民眾對於「汽車」的概念並
: 不相符。而事實上,處罰條例第31條也特別載明「機器腳踏車……」;但是,在開車禁
: 止打大哥大這件事情上,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也區分了「汽車罰3000,機車罰1000」
: 所以很明顯,處罰條例本身的用詞與民眾的概念相去甚遠,難怪鬧出這麼多笑話
: 法學教授也搞不清楚處罰條例中的「汽車」是兩個輪子以上,有引擎(原動機)的車輛
: 只能送一個Orz了
我是建議那些不專業不去看清楚法律條文規定的腦殘記者和腦殘立委、官員們
有多少的法律條文中的用詞是容易造成大多數民眾誤解或是看不懂的
請將相關用字遣辭修改的更白話一點,好讓一般民眾更容易看懂
這樣一般民眾容易看得懂,也可以把法律條文當作休閒書來翻閱
至少可以增加大家的法律常識,也不容易引起紛爭,和樂而不為呢?
至少記者可以用報導來發動這樣的運動
至於立法委員們也應該回歸專業,將許多不適合現在時代背景的法律增刪修改
不恰當或是容易引起誤解與紛爭的字辭也要修改
而不是一天到晚只會開腦殘爆料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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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是苦,輪迴是苦。
世間事物皆有道,道化萬物天地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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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mbear:我曾經聽過一個學法律的老師說 你知道法律為什麼要寫的那 07/0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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