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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總之,當年不知道為什麼,在處罰條例裡面把「機器腳踏車」納入汽車一章 : 然後,就造成今天大家的不解…… 發現之前的說法不太對,應該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第三條第八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十款、第十一款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依規定戴安全帽。 「依規定」是依什麼規定呢?請看本條例的授權: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這個行政命令「規定」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3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款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 客車: 六 機器腳踏車: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五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左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左列規定: 四 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所以其實法條未訂明的地方已由條例授權的行政命令說明清楚了 實際上只是和民眾慣用的名詞定義不同而已, 但此條例三十多年前訂定修正後即如此,記者無知而自以為是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九月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香港~北京~(蒙古)~莫斯科~(華沙)~柏林科隆or慕尼黑~蘇黎世蒙投日內瓦 ~馬賽~尼斯~摩納哥羅馬~威尼斯~米蘭列支敦士登~琉森~伯恩巴黎倫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8.203
pcjosh:記者沒事愛亂挖新聞,明明沒什麼也硬要炒 哀 07/02 22:06
dotZu:Good 很詳細 07/03 00:00
Pash77:汽車的概念應該跟 motor 很像吧~ 不是只有四輪的才有呀! 07/04 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