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這款新聞品質,報導擺烏龍
時間Sun Jul 2 12:19:44 2006
※ 引述《MOTCT (國造57式步槍)》之銘言:
: 總之,當年不知道為什麼,在處罰條例裡面把「機器腳踏車」納入汽車一章
: 然後,就造成今天大家的不解……
發現之前的說法不太對,應該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第三條第八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十款、第十一款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
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
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
依規定戴安全帽。
「依規定」是依什麼規定呢?請看本條例的授權: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
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
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這個行政命令「規定」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3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款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 客車:
六 機器腳踏車: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左列規定:
五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左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左列規定:
四 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所以其實法條未訂明的地方已由條例授權的行政命令說明清楚了
實際上只是和民眾慣用的名詞定義不同而已,
但此條例三十多年前訂定修正後即如此,記者無知而自以為是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九月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香港
~北京~(蒙古)
~莫斯科~(華沙)~柏林
~科隆or慕尼黑~
蘇黎世~
蒙投~
日內瓦
~馬賽~尼斯~摩納哥
~羅馬~威尼斯~
米蘭~
列支敦士登~琉森~
伯恩~
巴黎~
倫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8.203
推 pcjosh:記者沒事愛亂挖新聞,明明沒什麼也硬要炒 哀 07/02 22:06
推 dotZu:Good 很詳細 07/03 00:00
推 Pash77:汽車的概念應該跟 motor 很像吧~ 不是只有四輪的才有呀! 07/04 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