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ktw (對不起~我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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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基隆地院審判長 干涉採訪 當庭沒收記者筆記
時間Sat Jul 15 15:25:58 2006
原來妓者可以不屌法律的
只要得罪妓者就完蛋了~
【中時電子報 】
萬仁奎、王貴郎/基隆報導基隆地方法院十四日審理基隆市長許財利所涉公車處購地弊案
,接近中午時分,庭訊仍在進行時,審判長王福康突然指揮法警,沒收在場旁聽的五位記
者筆記,記者抗議無效,只好「繳械」。
這件疑似干涉新聞採訪的行為,前所未見,因此驚動了司法院,昨天下午即致電地院要求
說明。唯王福康堅持自己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事。
開庭審理奇聞 驚動司院
基隆地院昨日上午九點半開庭審理,主要是讓許財利、杜鎮川、蔣錦華、林正明等四名被
告交叉詰問。在場約有十多名民眾及五名記者旁聽。
審判長王福康首先訊問林正明對檢方起訴內容有無意見,接著進行冗長答辯。上午十一點
左右,王福康突然停止審理,並宣讀「刑事訴訟法」及「法庭旁聽規則」內容,隨即以迅
雷不及掩耳速度,指揮法警沒收在場記者的筆記,五名旁聽記者一臉錯愕,乖乖「繳械」
。
下午兩點持續庭訊,被「繳械」的記者只好硬著頭皮用腦子記,能記多少算多少;也有記
者把庭訊重點偷偷寫在手掌心,或寫在牛仔褲,後來被眼尖的法警瞄到,趕來制止。
王福康引法條 自認有理
消息很快傳開,驚動院、檢。地方法院院長黃麗生下午坐鎮辦公室,當時庭訊進行中,黃
麗生也沒有辦法找來王福康問個究竟。黃麗生坦言,根據他的法庭經驗,除非旁聽席有人
干擾審理、喧譁等不當行為,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才會這樣做;以往也有旁聽者未經
審判長允許,就錄音、錄影,遭審判長制止,但從未聽過沒收筆記的事情。
基隆地檢署一名極資深檢察官則說「基隆小地方,還沒聽過這類事情,這是頭一遭」,他
也覺得非常突兀及不解。
下午五點多庭訊結束,院長黃麗生馬上把王福康找來辦公室。王福康說,開庭之前,他已
宣讀法庭旁聽規則,並提醒旁聽席記者不能做筆記;審理當時,發現有記者一邊看著法庭
內的筆錄電腦一邊抄錄筆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抄錄筆錄
是辯護人行使的權力,但不及於旁聽席的記者,所以他才要求法警沒收記者的筆記。
地方法院稍後並由法院發言人轉述王福康的說法,並向司法院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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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51.45.51
推 Alex7166:在法院旁聽不能做任何記錄連筆記也不行,這是常識吧! 07/15 15:27
→ Alex7166:為什麼記者要一臉錯愕?真是好笑 07/15 15:28
推 toast520520:台灣記者已經是太上皇了 07/15 16:47
推 Escarra:其實法庭旁聽規則都貼在法庭門口,是記者自己沒看清楚吧 07/15 18:46
→ mstar:呃... 我知道不能攝影錄音,倒是不知道不能做筆記哩 O_o 07/15 19:09
推 geesegeese:記者還真的以為他是庭上法官 XD 07/15 20:50
推 sinkei0524:一樓跟四樓的請看看法院旁聽規則吧,裡面並無寫到不可 07/15 23:21
→ sinkei0524:記筆記,只說不可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 07/15 23:22
推 rocwwf:樓上說的沒錯..但是做筆記必須得到審判長同意吧? 07/15 23:31
推 Escarra:也對,好像是我耍笨。下次去台北地院再看清楚一點。orz 07/16 00:42
→ Escarra:(印象中很久之前有注意看過一下,是有提到紀錄的事情…) 07/16 00:47
→ Escarra:(不過不是那麼確定是這個規則就是了,法庭門口貼的東西 07/16 00:47
→ Escarra:堆,會去看的人我看也很有限XD) 07/16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