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kei0524 (開封府包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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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基隆地院審判長 干涉採訪 當庭沒收記者 …
時間Sat Jul 15 23:42:05 2006
我這次要幫記者說說話
這次完全是那位法官胡搞瞎搞
下面是法庭旁聽規則中有關禁止的行為的部分
第七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 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很清楚 並沒有記筆記一項
至於那位法官說他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事
那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這位王姓法官應該砍掉重練
刑事訴訟法何章何條有規範法庭旁聽者的行為?
就算是最接近的"審判"那一節也沒有
我不知道那位法官的刑事訴訟法是哪一國的?
法庭旁聽規則
http://ksh.judicial.gov.tw/gen1.asp
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所有條文&Lcode=C0010001 (不好意思 我不會縮網址 請將兩行合併)
※ 引述《earktw (對不起~我不是警察)》之銘言:
: 原來妓者可以不屌法律的
: 只要得罪妓者就完蛋了~
: 【中時電子報 】
: 萬仁奎、王貴郎/基隆報導基隆地方法院十四日審理基隆市長許財利所涉公車處購地弊案
: ,接近中午時分,庭訊仍在進行時,審判長王福康突然指揮法警,沒收在場旁聽的五位記
: 者筆記,記者抗議無效,只好「繳械」。
: 這件疑似干涉新聞採訪的行為,前所未見,因此驚動了司法院,昨天下午即致電地院要求
: 說明。唯王福康堅持自己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事。
: 開庭審理奇聞 驚動司院
: 基隆地院昨日上午九點半開庭審理,主要是讓許財利、杜鎮川、蔣錦華、林正明等四名被
: 告交叉詰問。在場約有十多名民眾及五名記者旁聽。
: 審判長王福康首先訊問林正明對檢方起訴內容有無意見,接著進行冗長答辯。上午十一點
: 左右,王福康突然停止審理,並宣讀「刑事訴訟法」及「法庭旁聽規則」內容,隨即以迅
: 雷不及掩耳速度,指揮法警沒收在場記者的筆記,五名旁聽記者一臉錯愕,乖乖「繳械」
: 。
: 下午兩點持續庭訊,被「繳械」的記者只好硬著頭皮用腦子記,能記多少算多少;也有記
: 者把庭訊重點偷偷寫在手掌心,或寫在牛仔褲,後來被眼尖的法警瞄到,趕來制止。
: 王福康引法條 自認有理
: 消息很快傳開,驚動院、檢。地方法院院長黃麗生下午坐鎮辦公室,當時庭訊進行中,黃
: 麗生也沒有辦法找來王福康問個究竟。黃麗生坦言,根據他的法庭經驗,除非旁聽席有人
: 干擾審理、喧譁等不當行為,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才會這樣做;以往也有旁聽者未經
: 審判長允許,就錄音、錄影,遭審判長制止,但從未聽過沒收筆記的事情。
: 基隆地檢署一名極資深檢察官則說「基隆小地方,還沒聽過這類事情,這是頭一遭」,他
: 也覺得非常突兀及不解。
: 下午五點多庭訊結束,院長黃麗生馬上把王福康找來辦公室。王福康說,開庭之前,他已
: 宣讀法庭旁聽規則,並提醒旁聽席記者不能做筆記;審理當時,發現有記者一邊看著法庭
: 內的筆錄電腦一邊抄錄筆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抄錄筆錄
: 是辯護人行使的權力,但不及於旁聽席的記者,所以他才要求法警沒收記者的筆記。
: 地方法院稍後並由法院發言人轉述王福康的說法,並向司法院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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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94.76
推 waymark:王審判長的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49條。 其中 07/16 02:03
→ waymark:49條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 07/16 02:05
→ waymark:我想他是說連辯護人都要經過同意 何況是不相干的記者 07/16 02:06
推 sinkei0524:那這可就是王姓法官做過度引申了 再說所謂"筆錄電腦" 07/17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