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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shcp (hcp)》之銘言: : ※ 引述《pio362 (antimedia)》之銘言: : : 很好奇阿 : : 我們昨天的活動 : : 是故意還是不小心....沒去申請許可? : : (例如時間來不及or警察人很好or計畫第三次舉牌時擇日再戰...) : : 雖然是公共空間 : : 但是集會遊行法規定 : : 於室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 : 都要申請許可咧 : 其實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6條裡面 : 除了宗教學術之類的可以不用申請之外 : 要衡量是否違法,也必須考量集會遊行是否有侵犯他人權益 : 例如說,我們如果只是在外頭集結,也沒有擋到別人出入之類的 : 警察還是不應該舉牌的 :) : (雖然警察通常都不鳥這一條) : 不好意思,我沒到現場,只是針對問題回答^^" : : 沒有冒犯各位辛苦的主辦人員之意喔 : : 純粹好奇 : : 加上看了非凡播的那個兇巴巴的「送法院」在那裡囂張 : : 所以想問一下 二十六條的適用是以符合申請的合法集會由行為前提 附帶一提 集遊法之事前申請許可制是惡法 已經有一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進行推動 但是即使未來改成事前報備制 也是一樣要事前報備否則也會被"移送法辦"喔 我的意思是說 既然現行法的規定是這樣 而我們也要做理性的抗議活動 依規定提出申請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6.234
oswiecim:有法治觀念唷~不過當天那樣是也可接受啦 08/23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