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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o362 (antimedia)》之銘言: : ※ 引述《kshcp (hcp)》之銘言: : : 其實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6條裡面 : : 除了宗教學術之類的可以不用申請之外 : : 要衡量是否違法,也必須考量集會遊行是否有侵犯他人權益 : : 例如說,我們如果只是在外頭集結,也沒有擋到別人出入之類的 : : 警察還是不應該舉牌的 :) : : (雖然警察通常都不鳥這一條) : : 不好意思,我沒到現場,只是針對問題回答^^" : 二十六條的適用是以符合申請的合法集會由行為前提 : 附帶一提 : 集遊法之事前申請許可制是惡法 : 已經有一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進行推動 : 但是即使未來改成事前報備制 : 也是一樣要事前報備否則也會被"移送法辦"喔 : 我的意思是說 : 既然現行法的規定是這樣 : 而我們也要做理性的抗議活動 : 依規定提出申請比較好 對不起我修正一下 應該說是綜合集遊法第二十五與二十六條來看,應經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該管主管機關得 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雖然依二十六條警察在命令我們解散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 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 要限度(所以實務上就以舉三次牌為緩衝),但結論是,未申請還是會舉牌(只是舉牌時 間可以彈性),擋到出入已是另一回事了(換句話說,即使已申請擋到出入還是會被舉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6.234
oswiecim:喔喔~有觀念~筆記ING 08/23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