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swiecim:喔喔~有觀念~筆記ING 08/23 20:08
※ 引述《pio362 (antimedia)》之銘言:
: ※ 引述《kshcp (hcp)》之銘言:
: : 其實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6條裡面
: : 除了宗教學術之類的可以不用申請之外
: : 要衡量是否違法,也必須考量集會遊行是否有侵犯他人權益
: : 例如說,我們如果只是在外頭集結,也沒有擋到別人出入之類的
: : 警察還是不應該舉牌的 :)
: : (雖然警察通常都不鳥這一條)
: : 不好意思,我沒到現場,只是針對問題回答^^"
: 二十六條的適用是以符合申請的合法集會由行為前提
: 附帶一提
: 集遊法之事前申請許可制是惡法
: 已經有一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進行推動
: 但是即使未來改成事前報備制
: 也是一樣要事前報備否則也會被"移送法辦"喔
: 我的意思是說
: 既然現行法的規定是這樣
: 而我們也要做理性的抗議活動
: 依規定提出申請比較好
對不起我修正一下
應該說是綜合集遊法第二十五與二十六條來看,應經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該管主管機關得
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雖然依二十六條警察在命令我們解散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
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
要限度(所以實務上就以舉三次牌為緩衝),但結論是,未申請還是會舉牌(只是舉牌時
間可以彈性),擋到出入已是另一回事了(換句話說,即使已申請擋到出入還是會被舉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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