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ing70 (可惜不是妳)
看板media-chaos
標題[資訊] 打人事件的重複播送與直撥
時間Sat Aug 26 17:04:46 2006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 廣電 》 開講變開扁 暴力畫面一再重播 NCC籲自律
法源編輯室 / 2006-08-26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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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節目意外發生來賓鬥毆事件,畫面未及時停止播送,事後各電視台卻將打人畫面一再
重播、停格,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員昨(二十五)日表示,目前沒有
相關法規明確指出涉及違法,但呼籲電視台要自律,並建議可使用「延遲播送」方式,避
免突發狀況直接播出。
一家新聞台政論性節目,二十四日晚間直播現場爆發來賓打架流血事件。前立委因不滿發
言一再被打斷,先甩了雜誌總編輯一個耳光,再拳腳並用追打,致其鼻梁流血,經由電視
直播,觀眾全程目睹,主持人立刻要求導播進廣告。重回直播現場後,雜誌總編輯被護送
到電視台附近的醫院急救,前立委則續留現場。主持人在節目中立即譴責暴力,前立委向
電視台及觀眾致歉,但強調不會向雜誌總編輯道歉。雜誌總編輯縫了五針,驗傷後,堅持
提出傷害告訴。電視談話性節目暴力事件在國外媒體常見,國內還是第一次。
對此,NCC官員表示,直播節目的畫面處理,各家電視台應該都有延遲播放的裝置,事
件發生當時,主持人馬上要求進廣告,NCC認為是正確的作法,不過,之後並沒有立即
停止,這是電視台自己的判斷。事件發生後,該台與部分電視台一再以小視窗、停格、重
複播放畫面,NCC認為,像是九二一地震等災害緊急處理,畫面重播可以提醒民眾注意
,具有正面必要性,但是否對某些畫面也一再重播,可以進一步思考。官員指出,根據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節目播送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所
謂公序良俗涉及主觀判斷,「在某些事件上是很容易認定,例如血腥、裸露,但是傷人的
部分是不是那麼容易認定,是屬於價值判斷的部分」。
官員表示,日本曾經發生過一起在直播過程中出現刺殺人的畫面,如果國內電視台畫面出
現血腥、裸露,NCC會立刻加以處理;至於打人的畫面一再重複播出有無必要,電視台
應該思考,這屬於媒體自律的範圍,NCC不會介入。以美國為例,在珍娜傑克森露乳鏡
頭事件後,已將直播的延遲裝置從五至七秒增加為二十秒,各家電視台應該都有延遲裝置
以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但是否啟動延遲裝置,並無相關辦法可以規範,NCC管理的是
節目呈現出來的畫面。畫面使用是一種表現自由,無法以公權力介入,應該由媒體自律團
體規範,對違反自律規定的業者加以仲裁、抵制。類似事件媒體運作原本就應該有處理機
制,非外部力量管制。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5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第3款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
7條第3款均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違反規定者,依
廣播電視法第41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行政院新聞局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
罰鍰案件裁量基準第3點規定,可予警告,或處
電視事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6條第6款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5款規定,則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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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比性的 (雖然可能對比的不是很好,但是NCC近期的表現評量)
《 廣電 》 「裸露」畫面處理不當 NCC罰新聞台35萬
法源編輯室 / 2006-08-04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42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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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三)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廣播電視節目暨廣告諮詢
會議」,對違反分級規定的電視節目核處,其中,一家新聞台日前播報世貿比基尼派對新
聞,委員會議認為胸部裸露畫面處理不當,
處新台幣三十五萬元罰鍰。
NCC昨日下午召開委員會議審議九十五年度第二次「廣播電視節目暨廣告諮詢會議」議
案,對部分電視頻道播送的節目廣告內容違反分級規定或善良風俗,依廣播電視法第41
條規定,分別處警告或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鍰。其中,一家新聞台日前報導世貿
比基尼派對熱舞大賽新聞,對「一脫成名」參賽者胸部裸露畫面處理不當,遭罰三十五萬
元,為此次核處案件中的最高額。
NCC表示,這次核處案件有九件,情節大多為節目內容有引起強烈性暗示的對白與動作
示範,或是言語表現淫穢與低俗不雅,或是有製造驚恐不安的靈異情節。NCC強調,今
後將針對社會大眾關注的電視節目或廣告內容持續監看管理,並籲請媒體在報導新聞或製
播節目時,注意畫面及內容之呈現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善盡媒體的社會責任。
另,NCC指出,有關八家新聞頻道播送「七十六歲韓籍教授性侵大三女學生」案,涉嫌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事,委員會議雖然認為尚未達到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核處的程度,
但為避免造成受害人二度傷害,因此仍呼籲媒體,爾後製播同類新聞應加強控管,避免觸
法。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處置;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另外 那些 廣播電視法 在第一個連結 可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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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路的人看不到沿途的風景,所以我總是慢慢地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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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43.154
推 bullfrogtwn:NCC感覺業務量很大,這幾個委員辛苦了 :) 08/26 17:12
→ keepstudying:反正再怎麼樣~NCC能做的就是「呼籲自律」.. 08/26 17:12
推 Jerome18: 反正再怎麼樣~NCC能做的就是「呼籲自律」.. 08/26 17:38
推 Yenfu35: 反正再怎麼樣~NCC能做的就是「呼籲自律」.. 08/26 17:51
推 Jerome18:那我家也能開NCC了,反正打個嘴砲呼籲一下就好了 08/26 18:01
推 Thirteen:NCC都是真正的專家 跟鄉民們的嘴砲是不一樣的 08/26 18:17
推 windersword:專業嘴砲? 08/26 18:40
推 blade49:那麼有請6樓通知NCC諸位專家做點讓我能相信他們是專家的" 08/26 19:01
→ blade49:正事"來...清靜無為到我快不知道他們存在的目的= = 08/26 19:02
推 Executor123:原來真正的專家也只會說不會做喔.... 08/26 19:14
推 vehicle:台灣不是中國愛管就管,內容管制對於一個民主社會而言是極 08/26 19:14
→ vehicle:其敏感的...內容管制的三大支柱包含了自律 他律 法律 08/26 19:15
→ vehicle:法律一定是放在最後一道防線承擔剩餘責任,直接動用或許直 08/26 19:16
→ vehicle:接有效,但長期而言對於一個公民社會的形成是一種傷害 08/26 19:17
推 mariny:NCC不管內容應該比較好吧...我們也不該期待官僚呀... 08/26 19:27
推 bullfrogtwn:NCC對於中華電信的壟斷現象想要有一番作為 08/26 20:12
→ bullfrogtwn:大家去google查NCC應該可以看到不少~ 08/26 20:13
推 rahim03:現在在傷害這個公民社會的是濫用自由的那些人 08/26 20:41
→ rahim03:專家決定的公序良俗標準不一定比較好 他們是菁英 但是大部 08/26 20:41
→ rahim03:人都不是菁英 08/26 20:42
推 yunggo:N.CC是一個法源依據薄弱的弱雞組織.標準嘴砲團體 08/26 22:57
推 vehicle:怎麼樣都比新聞局這個威權國家才會有的怪單位好多了.... 08/27 00:16
→ badwater:NCC專業? 笑死人了 連個主委都被法律系學生瞧不起了 08/27 02:37
推 vehicle:電信的人才比較缺~傳播的部份劉幼俐林東泰和石世豪都很強 08/27 03:39
推 Sunstein:很強?原來石視豪這個在法學界混不太下去的很強~~ 08/27 11:28
→ geesegeese: 石被政大新聞系鬥倒,但訴願成功後轉到東部去了 08/28 00:11
→ geesegeese: 念法律的不是念傳播的,至於混的好不好不敢講 XD 08/28 00:12
→ waynedd:石世豪在法律與傳播都有涉獵..這還不強?? 08/28 08:41